隨著新《保險法》正式施行日期的日益臨近,社會各界對于這部新法即將帶來的改變充滿好奇和期待。“新舊法如何承接?保險消費者權益究竟有哪些變化?保險糾紛的裁判標準是否有所變動?既有保單是否需要重新修改或補充……”一系列新問題的出現使得新《保險法》成為街頭巷尾熱議的焦點話題。
“不可抗辯條款”禁止公司濫用解除權
“新《保險法》的最大亮點莫過于不可抗辯規則的引入,既解決了保險合同特別是長期人身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利益長期處于不穩定狀態的問題,也對保險公司的核保能力提出了巨大挑戰。”在保險學會日前舉辦的新《保險法》專家座談會上,北京大學經濟學院副教授鄭偉直言新《保險法》將對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水平帶來挑戰。
所謂不可抗辯條款,主要存在于人壽保險合同和其他長期性的人身保險合同當中,屬于一種責任限制條款。它把保險人可以因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告知、不實陳述、隱瞞、違反條件等享有的使合同無效或其他抗辯的權利限制在一定時段以內,一般為兩年。兩年以后,保險人不得再以上述理由對抗被保險人的索賠主張,不得對保險單的有效性提出爭議。
“英美法系中稱之為不可抗辯條款,而我國屬于大陸法系,新《保險法》中的合同解除權理論上屬于形成權,保險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屬于除斥期間。”據保監會法規部處長劉學生介紹,新《保險法》對于合同解除權設置了行使期限,保險人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義務而逃避保險責任。“這既是反映和解決現實問題,也是對成熟國家立法和行業慣例的有益借鑒。”
“禁止反言” 還原保險最大誠信原貌
根據新《保險法》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但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并且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必須要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這是此次修訂新增加的內容,既是對保險人給予告知義務享有的權利進行限制,也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法定的抗辯權。”劉學生表示,告知義務的本質在于保險人充分了解信息,正確評估風險,確定承保條件,如果有關情況已經為其所明知,出于風險管理的要求和誠信原則,保險人應當主動作為,否則視為權利放棄。這與英美法上的棄權和禁止反言制度有相似之處,都是對保險人某些作為或者不作為賦予一定效力,側重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一方的信賴和期待,真正將最大誠信原則貫徹到具體訂約和履約行為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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