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在新《保險法》即將實施之際,各保險公司都對原有的保險產品和條款進行了梳理,并且重新向監管機構進行報備。而由于新《保險法》加大了對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加大,因而保險產品有漲價的可能。更有甚者,有的銷售人員甚至以新《保險法》實施為噱頭,揚言保險產品將普遍漲價、很多產品即將停售,誤導消費者購買產品。對于這樣的現象,劉學生稱,新《保險法》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條文增加,從某種程度而言是對原有法律缺失的糾偏而非增加保險公司義務。“換句話說,新《保險法》盡量在恢復保險合同最大誠信原則的原貌,而管理經營風險也是保險公司存在的原意。如果簡單以提高產品價格來維系成本,這樣的保險公司就已經違背了保險的本義,其可信賴程度也將遭受質疑。”
詳解溯及力 消費者教育同樣不可或缺
當前的任務主要是做好各項貫徹落實工作,這至少要從兩個方面為新法實施做準備。”南開大學朱銘來教授認為,首先,保險業應當出臺與新法相適應的標準條款,為行業提供細化的、具有可操作性規范性的條款模塊。其次,推進相關司法解釋的出臺,這將有助于行業乃至公眾對新法確定的權利義務有更為明確的認識。
由于新《保險法》對保險合同部分的規定作了大篇幅的修訂,因而使得新老法律的銜接成為一個復雜的工程。如何實現兩部法律的承接與換代升級,新老保單的法律適用該如何確定等問題都引發了公眾的關注和猜想。尤其是新法對老保單的溯及力問題,需要具體的司法解釋來予以明確。
據了解,有關新《保險法》溯及力問題的司法解釋目前已初步形成,最高人民法院于9月23日公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這個總共6條的司法解釋,將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為規范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審理,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了具體的、可操作的審判規則。
對于新《保險法》實施后的工作,中國保險學會會長羅忠敏表示:“新《保險法》出臺不僅牽動保險行業的神經,也涉及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在保險業積極應對保險法做各種準備的同時,如何向廣大消費者宣傳新《保險法》,讓社會公眾更加了解保險,熟知相關的法律規則,正確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這也是保險業應當同樣關注的問題。畢竟,保險消費者的教育過程本身就是保險市場的培育過程,提高保險消費者的法律意識,減少因糾紛導致的社會成本,于各方而言都是大有裨益的。” (張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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