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和補償的邊界在哪里?
在這次煤炭業改革中,被整合兼并煤礦權益如何保護?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
“我們按照法律和政策的規定,經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同意,在煤炭資源整合和煤礦重組兼并中,按照采礦權依法有償流轉的原則,不僅要求兼并企業應向被兼并煤礦退還剩余資源量的采礦權價款,在此基礎上,還區別不同情況按原價款標準分別給予50%或100%的經濟補償。”山西省國土資源廳廳長李建功告訴本刊記者。
“我省全面實施采礦權有償出讓、征收采礦權價款也不過3年。向原采礦權人支付1.5倍至2倍的‘增值價款’,充分考慮了煤炭采礦權流轉市場在此期間的實際增值、采礦權人應享受的合理溢價因素,應當說切實保護了原采礦權人的合法合理利益。”李建功說。
王守禎說,對于煤炭資源領域長期存在的違法違規經營、非法交易、“地下”協議和不正當利益,無論是法律和政策都不能保護,當然也得不到相應的補償。
山西省國土資源廳王曉立、李謀等人向本刊記者分析說,“有水快流”的小煤礦辦礦體制,使得小煤礦產權和行政隸屬關系十分復雜。在30年的小煤礦發展進程中,一些小煤礦在采礦權人未經法定變更的前提下,多次非法轉讓;有的煤礦經營者私下簽訂投資協議;有的煤礦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產業政策的情況下,引進外地投資者盲目經營;更有抱著“炒一把、撈一把”想法的外地游資總是鉆空子試圖非法“買礦”或“賣礦”;極少數外地投資者受利益驅動,為了取得小煤礦的實際控制人地位,甚至不惜花費“黑錢”。久而久之形成了采礦權人、法人代表、非法承包人、私下投資人、實際控制者十分混亂的“治理格局”。細心的人會發現,前些年發生安全事故的多數就是這種關系復雜、管理混亂的煤礦。
王守禎說,凡此種種,在實際中可能給少數實際受讓人、投資人造成一定風險和損失。這種非法經營的代價,只能由個人承擔。任何國家的法律和政策都不會保護非法經營和“黑色利益”。對于這些不合法、不規范現象,應當依法按政策規定予以清理、糾正和規范。
他最后說,“我省煤炭業改革正是著眼于提高行業生產力水平,降低煤炭業的系統風險,切實保護采礦權人、煤礦投資人的利益。”(王存理 王炤坤 陳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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