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寧波10月27日電(記者 何蔣勇 通訊員 張亦晟)家住浙江省寧波市鎮海區的汪某最近就遇到了一件煩心事,20多年前賣房子給自己的賣主劉某居然要求返還當時所賣的房子,為了這事,雙方鬧上了法庭。近日,鎮海區人民法院判決汪某和劉某的買賣合同無效。
1987年1月,鎮海蛟川街道王家村村民劉某和溫州市文成縣人汪某簽訂了一紙協議,約定劉某將位于鎮海區王家村的兩間平房和半間柴屋以3000元的價格賣給汪某,當時該房屋尚未辦理土地登記。1993年,鎮海區統一辦理農村房屋土地使用證,而劉某則為早已賣出的房屋領取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汪某在1987年取得該房屋的實際使用權后,一直居住在那里,1999年,汪某將該房屋以9000元的價格賣給了錢某,自己搬了出去,錢某則繼續居住和使用該房屋。
針對劉某提出的要求判定劉某和汪某的買賣合同無效,返還房屋的訴訟請求,汪某認為,劉某在完全自愿的情況下將該房屋賣給自己,現在由于拆遷等經濟原因要求返還房屋,應當協商解決。劉某在汪某不知情的情況下領取土地證,是欺詐行為。而第三人錢某也提出,自己買房子的合同是有效的,且自己現在住在里面,不同意返還房屋。
鎮海法院審理認為,農村房屋的買賣必然涉及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由于拆基地的所有權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只有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才可申請使用,劉某和汪某簽訂的買賣房屋契約,因宅基地使用權與買受方不屬于同一個集體經濟組織,該買賣協議無效。汪某無權將訴訟房屋專賣給第三人錢某,因而汪某和錢某的轉賣房屋契約也無效。
據此,法院判令劉某與汪某的買賣房屋契約無效,錢某在半年內將訴訟爭議房屋返還劉某。(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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