艱難前行
盡管如此,“碳金融”在我國的發展依然磕磕絆絆。
這首先來自人們對C D M和“碳金融”的認識尚不到位。CDM和“碳金融”是隨著國際碳交易市場的興起而走入我國的,在我國傳播的時間有限,國內許多企業還沒有認識到其中蘊藏著巨大商機;同時,國內金融機構對“碳金融”的價值、操作模式、項目開發、交易規則等尚不熟悉,目前關注“碳金融”的除少數商業銀行外,其他金融機構鮮有涉及。
中介市場發育不完全是另外一個原因———CDM機制項下的碳減排額是一種虛擬商品,其交易規則十分嚴格,開發程序也比較復雜,銷售合同涉及境外客戶,合同期限很長,非專業機構難以具備此類項目的開發和執行能力。在國外,CDM項目的評估及排放權的購買大多數是由中介機構完成,而我國本土的中介機構尚處于起步階段,難以開發或者消化大量的項目。另外,也缺乏專業的技術咨詢體系來幫助金融機構分析、評估、規避項目風險和交易風險。
而C D M項目開發時間長、風險因素多也是一只“攔路虎”。與一般的投資項目相比,C D M項目需要經歷較為復雜的審批程序,這導致CDM項目開發周期比較長,并帶來額外的交易成本。此外,開發C D M項目涉及風險因素較多,主要有政策風險、項目風險和C D M特有風險等,政策風險來自于國際減排政策的變化,如2012年后中國是否承擔溫室氣體減排義務,決定了2012年后合同的有效性;項目風險主要是工程建設風險,如項目是否按期建成投產,資源能否按預期產生等。在項目運行階段,還存在監測或核實風險,項目收入因此存在不確定性,也會影響金融機構的金融服務支持。
這并沒有影響到中國商業銀行在此領域的探索。以興業銀行為例,該行于2006年5月,與國際金融公司簽訂首次合作協議,國際金融公司向興業銀行提供了2500萬美元的本金損失分擔,以支持興業銀行最高達4.6億元人民幣的貸款組合,興業銀行則以國際金融公司認定的節能環保型企業和項目為基礎發放貸款,國際金融公司為整個項目提供技術援助。截至2007年底,興業銀行發放的節能減排項目貸款達到38筆,金額達6 .63億元,遠遠超過了雙方一期的合作額度。2008年2月,雙方簽訂二期合作協議。與一期相比,除了貸款總額度擴大外,單筆貸款額度也從不能超過1600萬元人民幣變為沒有上限。
結構調整
盡管如此“碳金融”在中國發展仍有待政策呵護與機制構建。對此高建平認為,搭建交易平臺、加強宣傳推廣、推動政策研究、培養中介市場、構建激勵機制五個方面有待重點關注。
“溫室氣體排放量是有限的環境資源,也是國家和經濟發展的戰略資源。應借鑒國際上碳交易機制,進一步研究探索排放配額制度和發展排放配額交易市場,通過金融市場發現價格的功能,調整不同經濟主體利益,鼓勵和引導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有效分配和使用國家環境資源,落實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高建平表示,加強宣傳推廣則是要讓企業充分意識到CDM機制和節能減排所蘊涵的巨大價值,推動項目業主和開發商根據行業、自身發展計劃,擴大國際合作,積極開發CDM項目,力爭國家環境資源利益和企業利益最大化。
政策研究方面。CDM機制不僅涉及環境領域,還包括經濟學、法律、管理等復雜的知識,同時還具有很強的實踐性和操作性。中國作為溫室氣體排放大國,對于自身參與C D M項目的潛力及規模尤其需要認真研究。
培養中介市場是因為中介市場是開展CDM機制的關鍵,應鼓勵民間機構和金融機構進入,重視金融機構作為資金中介和交易中介的作用,允許金融中介購買或者與項目業主聯合開發CD M項目。
構建激勵機制“碳金融”具有政策性強、參與度高和涉及面廣等特點,發展“碳金融”是個系統工程,需要政府和監管部門根據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制定一系列標準、規則,提供相應的投資、稅收、信貸規模導向等政策配套,鼓勵金融機構參與節能減排領域的投融資活動,支持低碳經濟。
“碳金融的發展依賴于低碳經濟的規制建設。低碳經濟的三大領域包括:新能源產業的發展、碳素產業的低碳化升級改造和匯儲技術開發、碳交易市場發展等。碳金融創新是推動低碳經濟發展的根本。”中國銀行國際金融研修院(上海)高級經濟師邵偉表示,分析碳金融模式、碳銀行運作方式和碳金融監管等金融業務管理流程,是結構調整期金融界關注的焦點。(香港報道)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