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9月召開的聯合國氣候變化峰會上,胡錦濤總書記發表了題為《攜手應對氣候變化挑戰》的講話,他在講話中表示:“中國愿同各國攜手努力,共同為子孫后代創造更加美好的未來!”
在以上戰略思想的指導下,通過建立相應的機構,制定有關政策,中國不僅在國內實施了具體可行的減排措施,還積極參與到應對氣候變化的國際談判當中,將和平、發展、合作的理念真正落到了實處。
早在1990年,中國政府就派出代表團參加了《框架公約》的談判,并在1992年簽署了《框架公約》,199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了《框架公約》。1998年,中國簽署并在2002年批準了《議定書》。
2006年3月,我國的“十一五”規劃綱要提出了兩個主要約束性指標,即:到2010年單位GDP能耗比2005年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少10%。
在2007年公布的《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中,我國政府向國內外鄭重提出了中期減排目標:截至2010年,僅通過傳統能源轉化為新能源一個措施,中國5年內可以節省能源6.2億噸標準煤,相當于少排放15億噸二氧化碳(CO2)。而根據《議定書》的要求,發達國家在2012年前減排CO2的總量也只有50億噸。
2008年10月,我國發表了《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與行動》白皮書,全面介紹了氣候變化對中國的影響、中國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的政策與行動,以及中國對此進行的體制機制建設。
今年5月,中國政府公布了“落實巴厘路線圖”的文件,闡述了中國關于哥本哈根會議落實巴厘路線圖的立場和主張,表明了中國推動哥本哈根會議取得積極成果的意愿和決心。9月,胡錦濤主席在聯合國氣候變化峰會上,提出了中國今后應對氣候變化的具體措施:一是加強節能、提高能效,爭取到2020年單位GDP的CO2排放比2005年有顯著的下降;二是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和核能,爭取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的比重達到15%左右;三是大力增加森林碳匯,爭取到2020年森林面積比2005年增加4000萬公頃,森林蓄積量比2005年增加13億立方米;四是大力發展綠色經濟,積極發展低碳經濟和循環經濟,研發和推廣氣候友好技術。
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也為碳減排工作提供了有效的支持。1978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就規定:“國家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這是新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在憲法中對環境保護作出明確規定。197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促使我國的環境保護工作進入法治階段。到20世紀90年代,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法規初具規模,涵蓋水污染、大氣污染、海洋污染、固體廢物污染等諸多領域,對環境保護、污染治理發揮了重要的指導作用。今年8月,繼制訂《可再生能源法》、《循環經濟促進法》后,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又高票通過了關于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的決議。
在黨和政府的高度重視下,我國在降低碳排放工作方面取得了重要的進展。根據國家發改委發布的《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與行為——2009年度報告》,我國在1990年至2005年間,單位GDP能耗已經下降了47%。“十一五”前三年,我國單位GDP能耗累計降低了10.1%,今年上半年又下降了3.35%,預計明年底有望完成“十一五”期間單位GDP能耗降低兩成的約束性指標。如果完成這一指標,意味著“十一五”期間我國將節省6.2億噸標準煤,并至少減少排放CO215億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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