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際貿易的角度來看,要鼓勵低碳產品貿易、低碳技術貿易,但要反對以發(fā)展低碳經濟為由而設置的各種“綠色壁壘”。發(fā)達國家在支持和鼓勵低碳經濟發(fā)展的同時,也會通過主導國際節(jié)能環(huán)保標準的制定,來迫使發(fā)展中國家以高昂代價進口其技術裝備,限制和阻礙發(fā)展中國家的產品輸出。對此,世界各國應共同協調貿易政策與標準,建立起新的促進低碳經濟發(fā)展、防范綠色壁壘的貿易體系。
從國際金融的角度來看,要推進全球碳交易市場的發(fā)展。歷史經驗已經表明,如果沒有市場機制的引入,僅僅通過企業(yè)和個人的自愿或強制行為是無法達到減排目標的。碳交易市場從資本的層面入手,通過劃分環(huán)境容量,對溫室氣體排放權進行定義,延伸出碳資產這一新型的資本類型,而碳市場的存在則為碳資產的定價和流通創(chuàng)造了條件。碳交易將金融資本和實體經濟聯通起來,通過金融資本的力量引導實體經濟的發(fā)展,因此它本質上是發(fā)展低碳經濟的動力機制和運行機制,是虛擬經濟與實體經濟的有機結合,代表了未來世界經濟的發(fā)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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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經濟雖然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的低碳技術為特征,但低碳技術及其實施活動還不能被稱為低碳經濟形態(tài)。低碳經濟起碼要有與之相匹配的運行機制,因此此次哥本哈根會議的一個重要內容是關于如何構建低碳經濟發(fā)展的運行機制、政策體系、制度體系等方面的問題。從當前發(fā)達國家特別是歐盟的情況來看,低碳經濟的運行機制依然是基于《議定書》設計的三種機制。
《議定書》首先規(guī)定了《框架公約》附件一國家,即發(fā)達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的“量化減排指標”,這就使排放量和排放權成為了“稀缺商品”,可以進入“配額市場”進行交易。然后《議定書》又設立了三種借助“市場”運行的“遵約機制”:排放交易(ET)、聯合履行機制(JI)和清潔發(fā)展機制(CDM)。
排放交易(ET)是附件一國家間的遵約機制,這些國家可以將其超額完成的減排義務指標,以貿易的方式轉讓給另一未完成減排義務的附件一國家,并扣減轉讓方分配到的減排數量單位(AAU),以實現其減排承諾;聯合履行機制(JI)也是附件一國家間的遵約機制,附件一國家間通過項目合作,所實現的減排單位(ERU)可以轉讓給另一附件一國家,同時扣減轉讓方分配數量配額的相應額度。
清潔發(fā)展機制(CDM)發(fā)生在附件一國家與非附件一國家(發(fā)展中國家)之間,是指允許附件一國家的投資者從其在非附件一國家實施的并有利于非附件一國家可持續(xù)發(fā)展的減排項目中獲取核證減排量(CER)。即,附件一國家提供資金、技術,幫助非附件一國家減排,而減排量在經過國際機構核證后,可用于抵減發(fā)達國家承諾的約束性義務。
從這三種機制的設計可以看出,《議定書》把碳排放額度作為了一種商品,它可以在各國間交易轉讓。某個國家想要出售這一商品,就必須想辦法讓自己的減排額度能夠有所剩余,剩余的排放額度便成為了交易的對象,這就如同在實體經濟中,人們在滿足自身需求之外,將剩余的產品進行交換一樣。獲得剩余碳排放額度的最終手段是采取低碳技術,低碳技術的創(chuàng)新與進步則需要借助市場的激勵作用來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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