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就有媒體根據王益的履歷做出種種猜測,王益雙規和太平洋證券蹊蹺上市有密切的關 系 。2007年12月28日 , 太 平 洋 證 券(601099.SZ)在上交所掛牌,市場震驚。因為此前2004年、2005年太平洋證券分別虧損1623萬元和2億元,2006年才扭虧為盈,很明顯不符合IPO之前需要連續盈利三年的規定。
據媒體報道,太平洋證券籌劃上市前,曾進行兩輪增資擴股,股本擴大1倍,股東數量也增加到16家,其中更有“神秘”股東天津市順盈科技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出資1503萬元,持太平洋證券1%原始股,上市后市值高達近三億元。該公司注冊于2001年,法定代表人為王益胞弟王磊,其主要股權后轉讓至胞妹王薇。2007年5月16日,王薇亦于名義上退出。
而王益在證監會任副主席期間的兩名老部下也被查似乎印證了王益案與證券市場的種種瓜葛。國金證券董事長雷波,曾任證監會上市部副處長;銀河證券總裁肖時慶,曾任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副主任、股改辦副主任等職。2009年5月13日,雷波被帶走調查,肖時慶因涉嫌受賄被捕。
聚焦 了猶未了!只見違規貸款,不見證券市場大案
對于本次開庭只涉及到王益違規貸款而基本不涉及傳聞中的證券市場的種種違規操作,《經濟參考報》記者采訪了數位律師,他們紛紛表示這樣的情況出現容易讓人產生聯想。
大成律師事務所的張玉成律師認為,如果太平洋證券于2007年上市時不符合基本法律條件,而證監會對太平洋證券上市的申請予以核準,“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被追究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張玉成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張玉成律師分析檢察機關沒有在王益涉嫌受賄案的公訴書中提及太平洋上市案可能的原因是:在太平洋上市案中,王益不是本案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沒有利用其職務便利為其親屬謀取非法利益,或者沒有索取他人財物的情形。
“但太平洋上市案中如果涉及到相關違法違規情形,比如相關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有受賄的情節,或者相關人員不排除王益存在涉嫌除受賄罪之外的其他犯罪情節,檢察機關應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公訴并追究其法律責任。”張玉成說。
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的宋一欣律師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違規、違紀、違法、犯罪、違憲,這是一個從輕到重的漸進過程,要區分違紀違規行為與違法犯罪行為的界限。
“在太平洋證券上市問題上,王益之所以能夠撇清,可能有兩種情況:一是‘違規上市’尚在違規違紀范疇,達不到犯罪程度;二是王益從中受賄額度太小,特別是相對于檢方已經指控的王益受賄1196萬余元,可以‘忽略不計’。”宋一欣說。
太平洋證券上市的相關問題只是行政違規,而不構成犯罪,因此不提起訴訟。這似乎是律師界認為最希望出現的情況。
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的張遠忠主任向《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他希望太平洋證券上市的相關問題只是行政違規,所以導致“證券案”石沉大海。
“當然,王益案當初因多種情況而起,現在也有可能存在像外界猜測的避重就輕的問題,回避更復雜的、甚至不便查清的地方。”張遠忠對記者說,“由于王益案比較敏感,容易讓人們產生很多聯想,所以檢察機關最好針對眾多的猜測做些解釋、說明和澄清工作,這樣可以引導人們的認識趨向,增加法律的公信力。王益從副部級職位落馬再次警示人們,敬畏法律、敬畏規則的重要性。法律不是‘擺設’,而是‘長了牙齒會咬人’的,不以人的高低貴賤有所區別。”
3月30日,一中院宣布此案將擇期宣判,也許很多謎底要等到那時才能揭開。(張漢青 施智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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