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深化資源性產品價格和環保收費改革
(一)出臺關于調整銷售電價分類結構的實施辦法,簡化電價分類結構,推行居民用電階梯價格制度,健全可再生能源發電定價和費用分攤機制。逐步理順天然氣與可替代能源的比價關系。繼續完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發展改革委、電監會、能源局負責)
(二)穩步推進水價改革,在有條件的地方實行居民用水階梯價格制度,推進農業節水與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財政部負責)
(三)全面推行城市污水、垃圾及醫療廢物等處理收費制度,研究建立危險廢物處理保證金制度,制訂出臺推進排污權交易試點的指導意見并擴大試點范圍,完善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制度。(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
五、深化財稅體制改革
(一)出臺資源稅改革方案,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制度,逐步推進房產稅改革,研究實施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完善消費稅制度,研究開征環境稅的方案。(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環境保護部負責)
(二)全面編制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試編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加快形成覆蓋政府所有收支、完整統一、有機銜接的公共預算體系。推進預算公開透明,健全監督機制。研究建立地方政府財政風險防控機制。(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資委、發展改革委負責)
(三)建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統計報告和收入管理制度。完善中央企業國有資本經營收益上繳和使用管理制度。(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國資委負責)
六、深化金融體制改革
(一)借鑒國際監管標準的改革,完善金融監管體制。建立宏觀審慎管理框架,強化資本和流動性要求,確立系統性金融風險防范制度。建立健全部門間協調配合、信息共享機制和國際合作機制。完善跨境資本流動監管機制。探索規范地方金融管理體制。(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外匯局負責)
(二)修訂出臺《貸款通則》,積極引導民間融資健康發展,加快發展多層次信貸市場。盡快出臺存款保險制度實施方案,制定出臺存款保險條例。(人民銀行、銀監會負責)
(三)加快股權投資基金制度建設,出臺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完善新興產業創業投資管理機制。健全創業板市場相關制度,推進場外交易市場建設,推動形成相互補充、相互促進、協調發展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發展改革委、證監會、財政部負責)
(四)深化金融機構改革,加快推進政策性金融機構改革,開展資產管理公司商業化轉型試點,深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改革。(人民銀行、銀監會、財政部負責)
(五)完善農村金融體系,全面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引導社會資金投資設立適應“三農”需要的新型農村金融組織,研究制訂偏遠山區新設農村金融機構費用補貼等辦法,研究制訂農村抵押擔保條例,充分發揮商業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合作金融在支持“三農”中的作用。(銀監會、人民銀行、財政部負責)
七、協調推進城鄉改革
(一)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研究制訂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條例,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提出規范農村土地整治的指導意見。修訂國有建設用地劃撥目錄,深化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國土資源部牽頭)
(二)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加快落實放寬中小城市、小城鎮特別是縣城和中心鎮落戶條件的政策。進一步完善暫住人口登記制度,逐步在全國范圍內實行居住證制度。(公安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農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三)做好新形勢下農村改革試驗工作。制訂出臺進一步加快農墾改革發展的意見,推進國有農場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融合。制訂出臺重點國有林區森林資源管理體制改革總體思路,進一步推進國有林場改革試點。推進農村水利建設管理體制改革和農村小型水利設施產權制度改革。深化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農業部、林業局、水利部、交通運輸部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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