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9日電 國家稅務總局于近日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通知》中要求加強對財產轉讓所得、利息所得、股息所得、紅利所得、經營所得等五類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項目的個稅征收管理。以下是《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城鄉居民收入水平不斷提高,個人收入差距擴大的矛盾也日益突出。為強化稅收征管,充分發揮稅收在收入分配中的調節作用,現就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認真做好高收入者應稅收入的管理和監控
各地稅務機關要繼續深入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個人所得稅管理的工作思路,夯實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基礎。
(一)摸清本地區高收入者的稅源分布狀況
各地要認真開展個人所得稅稅源摸底工作,結合本地區經濟總體水平、產業發展趨勢和居民收入來源特點,重點監控高收入者相對集中的行業和高收入者相對集中的人群,摸清高收入行業的收入分配規律,掌握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所得來源,建立高收入者所得來源信息庫,完善稅收征管機制,有針對性地加強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
(二)全面推進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管理
1.要認真貫徹落實稅務總局關于推進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部署和要求,并將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管理納入稅務機關工作考核體系。稅務總局將不定期進行抽查、考評和通報相關情況。
2.要督促扣繳義務人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205號)的規定,實行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扣繳義務人已經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主管稅務機關要促使其提高申報質量,特別是要求其如實申報支付工薪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如勞務報酬所得等)、非本單位員工的支付信息和未達到費用扣除標準的支付信息。
扣繳義務人未依法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三)加強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管理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是納稅人的法定義務,是加強高收入者征管的重要措施。各地稅務機關要健全自行納稅申報制度,優化申報流程,將自行納稅申報作為日常征管工作,實行常態化管理。通過對高收入者稅源分布狀況的掌握、扣繳義務人明細申報信息的審核比對,以及加強與工商、房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證券機構等部門的協作和信息共享,進一步促進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要注重提高自行納稅申報數據質量。采取切實措施,促使納稅人申報其不同形式的所有來源所得,不斷提高申報數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對未扣繳稅款或扣繳不足的,要督促納稅人補繳稅款;納稅人應申報未申報、申報不實少繳稅款的,要按照稅收征管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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