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18日電 據新華網報道,國家版權局新聞發言人王自強18日在廣州表示,對卡拉OK廳使用音樂電視作品收取使用費合理合法,是使用者應該承擔的法律義務。這項工作的推進要靠權利人自己依法來進行。
在18日于廣州舉行的“版權保護與創新型國家”全國巡回演講活動上,王自強說,對卡拉OK廳使用音樂電視作品收取使用費的法律依據是《著作權法》第八條規定和國務院2004年12月22日頒布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該措施合理合法,版權局不是在制定標準,而是根據法律來公布標準。
王自強還強調,國家版權局批準的對卡拉OK經營場所進行的版權收費不是行政收費,而是使用者應該承擔的法律義務。行不行使是權利人自己的事情,版權部門不能替代,也不能收費。版權局沒有任何利益,不去收一分錢。至于這項工作的推進,要靠權利人自己依法來進行。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和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是卡拉OK版權使用費的收費主體。
卡拉OK在中國已成為比較大眾化的娛樂消費,對卡拉OK經營場所使用音樂電視作品收費的規定及由此產生的糾紛也一直備受矚目。
去年11月,國家版權局發出通知:卡拉OK經營行業以經營場所的包房為單位,支付音樂作品、音樂電視作品版權使用費,基本標準為12元/包房/天(含音樂和音樂電視兩類作品的使用費),并在北京、上海、廣州等大城市試點。但該標準在一些試點地區受到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