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負責人今天接受記者采訪時提醒,要防止商標權濫用,馳名商標認定不能“神化”和“異化”。
近來,一些商標權人出于追求榮譽稱號、廣告效應等商業價值的需要,將馳名商標作為“金字招牌”,超越權利保護的范圍,濫用訴訟權利,打擊競爭對手;也有的地方片面將“爭創”馳名商標作為政績考核的指標。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負責人稱,由于馳名商標具有較高聲譽和廣為公眾熟知的特性,經過司法認定的馳名商標進一步促進了企業無形財產的形成和發展,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品牌經濟的發展,但需防止馳名商標認定制度的異化。
我國法院對馳名商標實行被動認定、個案認定。據統計,自2001年以來,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受理涉及商標的民事糾紛案件7000余件,依法認定了200余件馳名商標。如北京二中院認定了“ROLEX”商標(鐘表)、浙江高院認定了“帥康”商標(吸排油煙機等)、湖北高院認定了“立邦”商標(涂料)等。
這位負責人說,司法認定馳名商標只是將其作為案件事實,而不是授予商標權人“榮譽稱號”。商標是否馳名,只是一個動態的事實。如果一味追求馳名商標的品牌效應,而忽略對馳名商標品質的不斷創造和精心維護,甚至將馳名商標作為打擊競爭對手的手段,就違背了馳名商標保護的立法本意,也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人民法院認定馳名商標的基本方向是,既不過高過嚴地抬高認定的標準和條件,使馳名商標高不可攀,也不刻意降低司法認定的門檻,而是嚴格依照馳名商標保護制度的立法意圖和法定條件,依法予以認定和保護。”他說,這樣既避免馳名商標認定的“神化”和“異化”,也防止商標權的濫用。
據悉,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將對馳名商標司法保護進行調研,條件成熟時制定和完善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適用標準。(記者崔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