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日前決定,自今年8月15日起,將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的適用稅率由現行的20%調減為5%。至此,持續了幾個月的有關利息稅存廢問題的紛爭終于塵埃落定。在這個時候,花些時間,撥開籠罩在利息稅頭上的重重煙云,從而全面而清晰地認識、定位利息稅,可能是有必要的。
嚴格說來,在中國現行稅制中,并無所謂利息稅的設置。人們所說的利息稅,實質是個人所得稅的一個征稅項目。故而,所謂利息稅存廢的紛爭,不過是存款利息所得要不要或該不該納入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的問題。
作為個人所得的一個正常項目,存款利息所得之所以被人們同其他的所得項目區別開來并另眼相看,甚至在其涉稅問題上出現激烈的紛爭,其中的原因無非在于,迄今為止,在中國的稅制體系中,盡管從未將存款利息所得排除于征稅視野,但征征停停、幾經反復。1950年,我國曾開征存款利息所得稅。幾年之后,隨著以低工資為特征的八級工資制的推行,大大拉近了人與人之間的收入分配差距,遂于1959年停征了存款利息所得稅。1980年和1994年先后頒布、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雖然將利息所得納入了征稅項目,但鑒于當時的居民收入偏低和儲蓄水平不高的現實,又都對利息所得附加了免稅規定。直到1999年11月間,在一片反通貨緊縮的聲浪中,為了把老百姓的存款從銀行體系趕出來,從而擴大內需,刺激消費,才有了恢復對存款利息所得征稅的舉動,并從那時延續至今。
政協委員的提案也好,來自其他方面的聲音也罷,主張取消利息稅的基本理由,大都定位在了“利息稅觸及最多的是中低收入者的利益”。
在銀行儲蓄存款人中,中低收入者占到了絕大比重。對存款利息所得的征稅,就其所涉及的存款人數計,廣大的中低收入者顯然是納稅主體。而且,與高收入者的儲蓄目的有所不同,中低收入者儲蓄的目的,主要是應付養老、醫療、子女教育、購房等基本民生項目的需要。照此推論,取消利息稅,無疑是一個適當的舉措。但是,如果換一個角度,也可得到另外一番判斷。一種雖未經明晰論證但得到人們廣泛認同的說法是,20%的高收入者持有銀行系統80%的存款,或者,80%的中低收入者只持有銀行系統20%的存款。對存款利息所得免稅,就其所涉及的存款數額計,高收入者又是受惠最大的群體。而且,不同于中低收入者的儲蓄目的,高收入者的儲蓄主要是投資行為。對存款利息所得免稅,事實上就是對高收入者的投資收益免稅,這又無異于使高收入者的投資收益“錦上添花”。
取消利息稅是給中低收入者減負?的確,對存款利息所得的征稅,是施加于包括中低收入者在內的所有存款人身上的一筆不能算輕的稅收負擔。但是,粗略的算算賬,事情似又不是那么簡單。經濟學的基本原理告訴我們,所有的稅收,不論稅種如何,納稅人怎樣,最終都是要落在全體消費者身上的。惟一有所區別的是,直接稅的歸宿易于把握。間接稅的歸宿,則不大易于認知。在2006年政府取得的總額為37636億元的稅收收入中,來自利息稅的收入不過459億元,占比不足1.2%。且不說這459億元稅款的絕大部分歸宿是持有存款數額多的高收入者,即便把它全部計在中低收入者身上,也只不過是其所承受的稅收負擔的一個小頭兒。如果要給中低收入者減稅,那么,最好且收效最大的選擇,應當是減少占全部稅收收入比重達2/3之多的流轉稅,如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在給中低收入者減負問題上,人們之所以把收入更多、占比更高的稅種放在一邊,而專盯利息稅,無非是緣于利息稅的直接稅性質——人們對于利息稅的敏感程度高于其他稅種。
圍繞利息稅存廢問題的紛爭之所以最終塵埃落定,說起來,可能還是要歸因于宏觀調控的需要。在經濟運行面臨通貨緊縮威脅的當口,利息稅得以啟用。當經濟運行遭遇通貨膨脹壓力的時候,利息稅又被加以改進。來之于宏觀調控,又改之于宏觀調控。這或許就是作為宏觀調控重要手段之一的利息稅所具有的特殊的運行規律。(高培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