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天,沒有什么比“漲價”兩個字更能牽動蕓蕓眾生之心了。北京某律師通過電子郵件形式致函國家發改委,對近期一些主流方便面廠商集體漲價行為提出質疑,希望發改委對其合法性給予認定。
該律師的良苦用心雖然可以理解,但筆者對其要求發改委界定方便面漲價行為合法性的舉止卻感到不解——發改委剛剛下發通知,要求嚴控地方政府擅自干預市場價格,方便面不屬于民眾基本生存必需物質,需求彈性大,完全可以歸屬于市場自發調節,或者通過法律訴訟途徑維護權益,何必非要動請行政主管部門來認定呢?發改委恐怕也難以作出違背自身文件精神的決定吧?
一遇到漲價就呼吁行政主管部門干預,一遭遇集體漲價的“疑似壟斷行為”就要求行政主管部門出手管一管,恐怕還屬于陳舊的“行政干預”路徑依賴。這種思維不僅在某些政府職能部門盛行,而且也深植于民眾的慣性思維中。既然該律師認為方便面行業聯盟漲價已經觸犯現行的《價格法》等相關規定,為何不憑借現成的法律武器進行制裁呢?
打擊壟斷的最好手段是法律。在市場經濟活動中,企業各種經濟行為的方式及其目的,固然受到市場各種變量(原材料成本、價格、可用的勞動力、供求狀況等)的支配,并且這些變量以其特有的規律表現出來。但是作為以謀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為目標的市場主體,經濟人在密切復雜的經濟聯系中,有可能產生利益聯盟以謀求壟斷效益的現象。這就需要以社會公共權力為后盾的仲裁者設定體現和保障游戲規劃,即以立法執法的形式明晰界定和保護不同利益主體的權利,保證市場交易的效率和公正性。
與行政干預相比,法律更能保證仲裁手段的公正超脫,規范干預的職能及行為。法律仲裁過程往往更加公開透明,被告、原告與法官構成了相互獨立的當事三方,通過原被告的當庭辯訴,法律條文被仔細地遵循,論證過程被公正恰當地引導。無論是旁聽者還是廣大民眾,都能從這一幕幕依據法理的公開博弈中,打破信息不對稱的先天壁壘,明辨其中的幕后背景、與自身權益的關聯程度,最終在這樣的“廣場法治”下,同樣受到民眾監督的法官也會做出大致符合事實基礎的判決。如果當事人不服,還可繼續上訴,通過更多證據的呈現,讓真相一步步被剝離出來,這與遏制變相壟斷、幫助民眾了解法治在市場經濟建設中的不可或缺作用,都將起到非常重要的引導效應。
我們也不要忘記,法律的另一大功能是理順政府與市場之間的利益關系。在國外有一句名言:政府要干預市場,首先要被法律“干預”。意思就是說政府過度干預市場,也會出現“市場失靈”之外的“政府失靈”。之前民眾對蘭州“牛肉限價令”的不領情,就在于其政府管制是嚴重背離市場自發調節規律的。而法律則能成為驗證政府干預市場正當性的程序要件。我們試想,通過《行政許可法》等上位法精神,政府決策必須事先放置在民意聽證、法理審核等“陽光法治”之下,我們就能避免蘭州物價部門的“政府壟斷”之舉。
民眾反擊市場壟斷,不要迷信政府干預,而應積極主動地拿起法律賦予自身的權利,依法維權。如此,才是民眾之福,法治之幸。(畢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