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紀90年代,財政提供的自然災害救濟款平均每年約18億元左右,僅相當于災害損失的1.8%左右
7月29日,一場持續9個多小時的特大暴雨、冰雹過后,湖北鄖西縣暴發了50年未遇的山洪,沖毀了無數地面設施,洪水奪去5條鮮活的生命。
在鄖西縣上津鎮一處倒塌的房屋前,一個身穿喪服的小女孩在哭泣,她的媽媽和祖母在洪水中遇難。離她家倒塌房屋不遠的田地,一片汪洋,一些村民穿著破舊的雨衣站在積水里發呆:“全完了!”
入夏以來,我國多個省份暴雨成災,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
《了望》新聞周刊調查后發現,發生了災害或事故,在一些發達國家,人們首先想到的是保險公司。而在我國,人們首先想到的是政府救濟和社會捐助。
但災害帶來的巨額損失,單憑國家財政救助,畢竟只是杯水車薪。雖然在各級政府的大力救援下,災民們基本上都得到了妥善安排,但恢復重建卻進展緩慢。
針對我國洪水、地震等巨災多發的狀況,受訪的專業人士建議,我國應完善目前的救災模式,建立巨災風險分散機制,調動商業保險、社會團體及國家財力等多種因素分散巨災風險。
我國已進入巨災多發期
中央財經大學保險系主任郝演蘇教授說,我國已成為世界上自然災害最嚴重的少數國家之一。
僅以洪澇災害為例:6月28日以來,我國淮河流域以及四川東部和陜西南部地區連續普降大到暴雨,局部地區出現大暴雨。強降雨導致四川大部、湖北北部、陜西南部、河南南部、安徽中部等地發生嚴重的山洪、山體滑坡和泥石流等災害。據民政部統計,此次暴雨洪澇災害共造成四川等6省份1421.8萬人受災。
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研究人員蒲海成說,我國東鄰太平洋地震帶,西接亞歐地震帶,境內有地殼的斷層,是世界上遭受地震災害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我國除貴州、浙江兩省外,其余各省均發生過6級以上地震,其中發生過7級以上強震的省市自治區就有19個。今年6月3日凌晨,云南省普洱市寧洱縣發生6.4級地震,地震造成53萬多人受災,倒塌房屋9萬多間,直接經濟損失超過25億元。
救災不能只靠政府
保監會新聞發言人袁力在保監會召開的二季度新聞發布會上介紹了水災保險理賠的相關情況,他透露,由于投保面不大,災害過程中保險業能夠賠償的金額保額占的比重比較小。
袁力介紹,初步統計,截至7月15日,受災比較重的安徽、福建、廣東、江西、廣西、湖北、湖南、四川等省市的保險業共接到報案1.3萬起,報損金額6.8億元,目前各項理賠工作正在進行,已經賠付3200起案件,賠付金額2034萬元。
袁力介紹,在比較發達的國家,一般的災害事故損失,保險賠償在30%~40%,中國目前只是接近了5%。
郝演蘇認為,目前我國實行的是由國家財政支持的中央政府主導型巨災風險管理模式,由財政預算安排的災害救濟支出只是財政支出計劃的一小部分。在巨災發生時,財政預算安排的救濟基金相對于災害所造成的損失來講,只是杯水車薪。而且,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災害事故發生頻率的增加,這種依靠政府財政救濟轉移巨災風險的作用有限,如果預算安排的巨災救濟過多而出現財政赤字,會影響財政支出的平衡和穩定。
蒲海成介紹說,單純依靠財政補償難以應對日益嚴重的巨災風險,而且財政實際用于巨災補償的支出占實際損失還是相對低的。上世紀80年代國家財政提供的自然災害救濟款平均每年只有9.35億元,相當于災害損失的1.35%。到了90年代,財政提供的自然災害救濟款平均每年18億元左右,相當于災害損失的1.8%左右。
太平洋保險公司高級顧問張俊才認為,從國際經驗來看,市場化的運作機制尤其是保險機制,在巨災風險管理和巨災損失補償體系中都占有重要位置。單一依靠財政補償,會造成補償撒胡椒面的現象,不能集中更多的財力救濟受災最嚴重并且最窮困的人。
張俊才等人還認為,我國尚未建立應對災害事故的保險制度,政府和保險業在災害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明確,直接影響到保險業發揮災害管理作用。當前我國巨災保險業務是以商業化模式運作的,但由于巨災保險風險較高,各家保險公司受理償付能力的限制,在20世紀90年代后期,分別對地震等巨災風險采取了停保或嚴格限制規模、有限制承保的政策,以規避經營風險。由于巨災造成的后果十分嚴重,沒有巨災保險保障,對我國居民的家庭財產安全構成重大隱患。
巨災風險保障體系亟待建立
受訪的多位專家認為,需要運用不斷創新的風險手段把市場化的風險管理、風險轉移、風險分散和損失補償手段引入到巨災風險管理體系當中,以形成有效的巨災風險轉移補償機制和體系,形成風險共同分擔計劃。
郝演蘇認為,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在建立巨災保險制度時會遇到發展中國家普遍面臨的困難。主要表現在:社會已經形成對國家救助和財政資助的過分依賴;商業保險機制尚不健全,保險在社會管理和風險防范中的作用還不能充分發揮;風險防范意識不強,且交易成本高。
相關專家認為,在風險共同分擔計劃中,政府的角色應實現轉化,由巨災發生直接沖到第一線而轉變為“保險公司的最后屏障”。即在巨災保險系統中,政府應作為最后再保險人,為法定巨災保險兜底,以在商業保險公司損失慘重時給予一定的財政補償,從而使再保險公司能夠在應對巨災風險后實現可持續發展。
同時,政府作為巨災保險政策和規章制度的制定者,需要對自然災害的準備金和償付能力作出強制規定,制定巨災的價格表結構和價格表費率,設計并發展巨災風險的保單示范合同等等。
袁力等人建議,考慮到上述困難,我國在巨災保險體系的選擇上應當采用商業化運作與政府支持相結合的模式,并且積極吸收和借助世界銀行等國際組織的力量。第一,建立強制性巨災保險制度。從國外經驗看,通過立法,實行強制性巨災保險制度,是建立切實有效的巨災保障體系的基礎和保證。我國應當在相關法律法規中,對住宅所有人或管理人投保巨災保險提出明確的要求。
第二,建立巨災保險基金。巨災風險具有危害性強、影響面廣以及損失金額巨大的特點,商業保險公司無法獨立承保巨災風險。因此,有必要建立巨災保險基金,由所有保險公司共同參與,分攤巨災賠款。巨災保險基金實行統一管理、統一運作。
第三,實行商業再保險和國家再保險結合的分保安排。為確保巨災基金的安全和穩健,應當安排再保險方案。國內外商業再保險公司作為主要的再保險主體,對超過基金賠付額度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對于超過再保險公司承保能力以上部分由政府或者其他國際組織(如世界銀行)給予財政擔;蛘咴俦。(胡梅娟 李舒 張洪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