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場由“拼車”引發的官司引起了普遍關注。據昨天的《中國青年報》報道,安徽潁上縣的朱長軍一次在浙江省杭州市開車時,碰上路人搭車,收了6元“油錢”,沒想到竟因此被罰兩萬元,理由是涉嫌非法營運。此案9月4日在杭州下城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后,引起社會廣泛爭議。
在資源日漸稀缺的今天,“拼車”的確有一定的益處。“拼車”可以使車輛得到更有效率的利用,可以緩解城市交通擁堵難題,也有利于節約能源和交通成本,減少尾氣排放,降低污染。對于車主而言,適當收一點燃油費,可以減輕自己的出車成本和養車壓力。不難看出,在一定條件下,“拼車”使開車人和搭便車者同時受益,實現了帕累托改進,在沒有任何人利益受損的情況下,使更多的人得到更大益處。
也正因為這一點,世界上許多國家鼓勵“拼車”行為。美國許多城市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修建了拼車車道,也被稱為大容量車道。按規定,在這種車道上,只能行駛公共汽車或搭乘兩人以上的車輛。這種乘坐多名乘客的“拼車”車輛,還可以免費通過收費橋梁或道路。
另外一些國家則用處罰的方式鼓勵人們“拼車”。比如新加坡,在交通高峰期間,即使是私家車,空車上路也要被罰款。新加坡從上世紀70年代開始使用通行證,規定如果私家車中乘坐少于4人的話,就需要辦理通行證才能在道路上行駛,這實際上是變相鼓勵民眾“拼車”。
但是,也應該認識到一點,中西方的確存在著一定的差異,這種差異決定了我國對待“拼車”的政策應與發達國家有別。這主要是由法律環境所決定的。發達國家的法治時間長,人們普遍敬畏并嚴格遵守法律,“拼車”與非法運營之間的界限分明,二者不容易混淆,而我國則存在著這個問題。倘若“拼車”合法化,那么,非法運營車輛會不會乘機鉆空子,牟取私利并逃脫懲罰?
杭州“拼車”案爭論的焦點也在這里。杭州執法部門也承認,在有關法律法規中沒有“拼車”的說法,法無明文不禁止,但是,他們認為朱長軍的做法屬于非法運營而非普通意義上的“拼車”。理由是,朱長軍所開的奇瑞QQ轎車排量為1.1L,每行駛100公里耗油量為8升,他拉搭便車的人總共行駛了3公里,按照汽油每升4.58元的價格計算,油費應當約為1元左右,但朱長軍卻收了6元錢,“利潤幾乎達到了500%”。
顯然,執法部門把朱長軍視為被重點打擊的“黃魚車”而非普通的“拼車”。這正是困擾我國“拼車”發展的一個關鍵。到底如何界定非法運營的“黑車”與普通“拼車”的區別?目前,有些地方開始解決這一問題。比如,廣州市規定,如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有償進行搭客運貨即構成非法營運,對當事司機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也就是說,有關部門把搭便車收費與否作為是否構成非法營運的依據,并據此對當事司機處以重額罰款。
這種界定對于有關部門而言簡單易行,容易識別和操作,問題在于,這樣做等于使車主得不到任何好處,車主只能奉獻而不能接受哪怕是在其燃油成本范圍內的費用,車主只能無償地幫助別人,這實際上對車主“拼車”的動力來了個釜底抽薪,“拼車”行為只能走向終結。而在國外,“拼車”的車主是被允許收取一定費用的。在韓國,有一個“合乘制”,只要乘客去往同一方向即可“拼車”,司機可以向每個客人收取費用;在德國,找人“拼車”除了上網自行敲定外,還可以到“同行中心”預約。車主要收取一定費用,倘若一方若“放鴿子”,另一方還可索賠。
可見,在發達國家,“拼車”的界定和管理已經比較系統。筆者認為,在建設節約型社會的今天,完全禁止“拼車”收費是不現實的,發揮不了“拼車”在節約型社會建設中的作用,而應該對“拼車”收費給予一定的限制,比如,只準其收取運行成本以內的費用,超出即視為非法運營。這樣,就能做到既不抑制“拼車”的發展,也能防止非法運營車利用監管漏洞牟取私利。(周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