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時無薪加班不僅侵害勞動者權利,還變相加大勞動力供給,減少工作崗位需求,加劇勞動力市場供需矛盾——
四川省成都亞光電子公司職工最近給本報來信反映,從5月份開始,該公司三車間的職工周六必須正常上班,沒有加班工資也沒有換休機會。一位名字叫王佳(化名)的職工告訴記者,他們曾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過,最后變成隔周六上班。面對這種強制加班行為,他們敢怒不敢言,因為如果拒絕加班,他們就得下崗。
其實,這種情況在社會上并非個別現象。
“加班”已成為不少勞動者普遍的“生存方式”
2006年,國內最大的人力資源門戶網站之一——中國人力資源開發網搞了一次企業員工加班現象調查,共有683家企業人力資源經理參與。結果顯示,“加班”已是多數企業普遍存在的現象:80%的被調查企業存在多數員工或部分員工經常加班的現象,其中43.08%的企業是由于工作壓力大,任務多,多數員工不得不加班。在龐大的加班人群中,單位強迫加班的占24.23%,另有30.13%的加班是單位明確規定的。《勞動法》規定,企業如果安排員工延長工作時間,應當按照相應標準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時間的報酬。然而調查結果顯示,10.77%的企業有加班補償規定但從來沒有執行,33.46%的企業根本沒有加班補償的規定,更不要說支付加班報酬了。加班已成為不少勞動者普遍的“生存方式”。
中國社會科學院發布的2006年人才藍皮書《中國人才發展報告NO.3》指出,中國七成知識分子處于亞健康狀態。隨著經濟發展,我國已成為全球工作時間最長的國家之一,人均勞動時間超過日本和韓國。由于工作時間越來越長,過勞死呈急劇增加趨勢。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講師宋剛博士表示,有的單位以任務重為由,任意延長職工上班時間,卻不支付加班費;有的單位雖未明確要求加班,但是分配了大量的工作任務,不加班根本無法完成。這兩種情況,是目前造成超時加班普遍存在的主要原因。由于就業壓力大,許多職工怕失去工作,不敢主張自己的超時薪金,致使企業侵權行為暢行無阻。
對勞動者的過度使用不符合以人為本精神
“老板前一陣給了一個項目,并規定了完成時間,每天工作8小時絕對是不可能的。結果,那段時間幾乎每天晚上都是10點左右回到家,連周末都搭進去了。”一位在國內知名律師事務所工作的朋友告訴記者。對于勞動法規,他們的老板不可能不熟悉。在目前的用工環境下,連律師的合法權益都難保,更遑論他人。
確實,比加班更令人沮喪的是人們對待加班的態度,尤其是那些管理人員。在記者采訪期間,一些企業高管、機關領導干部對加班頗不以為然,甚至在某些人眼里,員工或者下屬是否加班已經成為員工是否敬業、賣力的衡量標準。
中國人力資源開發網的調查結果顯示,只有1/4企業很重視員工健康問題,多數企業對員工健康不重視。人力資源是企業生存、發展、壯大的核心資源,員工身心健康應該得到企業重視,但調查結果令人沮喪,14.1%的單位根本不關注員工健康,另有59.36%的單位不怎么關注員工健康。
中國社會科學院人力資源研究中心潘晨光研究員認為,發展不能以犧牲健康為代價,這既不符合以人為本精神,也不是科學發展的方向。短期加班只要待遇合理無可厚非,但連續“疲勞作戰”的做法不可取。只有正常休息好,員工保持良好的生活習慣,對企業來說才更有利,因為只有休息好了,工作起來才有效率,這也是個人對社會做出更大貢獻的基本保障。
《勞動合同法》從多方面保護勞動者權利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講師楊飛博士認為,超時無薪加班不利于社會和諧,因為它一方面損害勞動者休息休假的權利,加班時間過長容易造成勞動者健康受損,嚴重的甚至導致“過勞死”;另一方面損害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剝奪了勞動者依法應得的高于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勞動報酬。這都容易引發勞動爭議,造成社會矛盾。此外,它也不利于我國經濟的長遠發展,因為它損害了勞動者健康,從而不利于勞動力再生產,還變相加大了勞動力供給,減少了工作崗位需求,加劇了勞動力市場供需矛盾,不利于促進就業。
有人力資源專家稱,長期的、經常性的加班會過度透支員工精力、體力,勢必造成工作效率下降和人力資源非正常損耗。這樣,企業的發展必然走上惡性循環的道路。通過人力成本賺錢,必然阻礙企業科技創新,科技進步,使企業永遠在低層次發展,缺乏競爭實力,這其實是企業的發展危機。企業畸形發展影響社會經濟和諧發展,社會經濟必然走上血汗發展之路,這是一種不健康的經濟發展模式,最終會在知識經濟時代被擠入深淵。
潘晨光研究員表示,其實有的加班是不必要的,如一些機關單位的文山會海、迎來送往,既占用個人許多時間,又浪費社會資源,完全可以通過改進工作方式,規范工作程序,把一些不必要的勞動付出減下來。
宋剛博士說, 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在加班方面的權利主要從三個方面作了規定:第一是“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這為確定加班時間奠定了基礎,超過約定時間就是加班;第二是明確要求加班要支付加班費用,具體的加班支付標準可以參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第三是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用人單位,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加大宣傳力度,提高監管效率,發揮相關組織作用,多管齊下,有法必依,執法必嚴,才能使勞動相關法律真正發揮效用,保護好勞動者的權益。”潘晨光研究員告訴記者。(秦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