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兌獎期能適當延長,棄獎事件將會減少很多。在一個人口流動日益頻繁的時代里,僅僅一個月的兌獎期實在是太短了。棄獎事件的不斷增多亦證明了這一點。
34歲的裝修工汪亮解7月29日在北京買完彩票就回安徽老家了,40多天沒看報紙,錯過兌獎期才知道自己中了500萬元。9月18日,汪亮解前往體彩中心,希望能要回一點安慰獎,在體彩中心拒絕支付之后,汪亮解做出了驚人之舉:他將訴諸法律,準備和體彩中心打官司,要回獎金。(9月20日《北京晨報》)
我注意到,媒體在報道此事時使用了“驚人之舉”四個字,這說明在很多人看來,過了兌獎期不能得到獎金是很正常的,每張彩票背后不都寫著清楚的兌獎期嘛。事實上,自1999年以來全國至少有8個以上的500萬大獎被棄領,其他幾萬、幾十萬的中獎被棄領的就更多了,但大家都自認倒霉了,人們似乎還是頭一回聽說有人要為此打官司,因而顯得“驚人”。
然而法律專業(yè)人士對于彩票兌獎期的質疑卻由來已久。有人曾寫過《質疑彩票兌獎期合理性》的論文,認為彩票作為彩票購買者與彩票發(fā)行機構之間的合同關系,具備合同法上關于合同的所有要件,因此《民法通則》關于訴訟時效的制度應該適用于彩票合同。彩票發(fā)行機構通過格式條款的方式排除訴訟時效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我們知道,適用格式條款的一般原則是:要么接受,要么走開。因而設置一定時限的兌獎期本身應該是合理的,而彩民購買彩票的行為,也應該視同接受了這一條款。但是根據《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因而彩票發(fā)行機構單方面規(guī)定28天或者30天的兌獎期,是否“顯失公平”卻是可以質疑的。《合同法》亦規(guī)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應該明確,真正明知獲獎而故意不領獎的“棄獎人”極少,目前發(fā)生的所有棄獎都是“視同棄獎”,其中多數是因為種種原因錯過了兌獎期。如果這個兌獎期能適當延長,那么棄獎事件將會減少很多。在當前這樣一個人口流動日益頻繁的時代里,僅僅一個月的兌獎期實在是太短了。棄獎事件的不斷增多亦證明了這一點。
我在網上搜索到了一些國外的棄獎事件,比如2006年英國一張1000萬英鎊獎金的巨額中獎彩票逾期無人兌獎,2003年美國佛羅里達州3月期的彩票頭獎5000萬美元無人認領。無論是英國還是美國,兩起事件中事主錯過的兌獎期都是6個月。而6個月到1年的兌獎期限,實際是彩票業(yè)的“國際慣例”。為什么我們不跟這樣的“國際慣例”接軌呢?
另外一個同樣值得討論的問題是,被棄領的這部分獎金,誰擁有所有權?我國的規(guī)定是,棄獎自動進入獎池作為“調節(jié)基金”。而國外的通常做法是,獎金會作為善款自動捐獻給慈善組織。換句話說,等于是獲獎人慷慨無私地捐贈了一筆巨款,獲獎人事后即使無法領獎,但依然可以驕傲地向人們宣布自己的善舉。對于獲獎人而言,這至少是一種精神上的安慰,而不至于像汪亮解那樣認為“彩票發(fā)行機構私吞了自己的錢”。將棄獎捐贈給慈善機構,排除了“設兌獎期以私吞獎金”的嫌疑,應該是兌獎期獲得合理性的必要前提。(舒圣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