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11月5日公布了《職工帶薪年休假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征求意見稿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的職工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可以上溯到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法》。《勞動法》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實際上,雖然國務院一直沒有出臺帶薪年休假規定,但許多行政、事業單位,都已經實行了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真正沒有實行這種制度的主要是民營企業、三資企業等企業單位。
這次草案明確規定了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單位范疇,但比“規定”更重要的是執行,如果規定得不到有效執行,它所賦予的權利就很容易淪為一種紙面上的權利。為此,人們不禁擔心,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可能只是公務員的盛宴。
在機關單位,帶薪年休假往往不存在利益博弈,單位領導和普通員工都希望能享有帶薪年休假,他們的利益訴求是一致的。但是,帶薪年休假制度放在民營企業、三資企業甚至國有企業就完全不同。首先,企業主與企業員工存在不同的利益訴求,企業主希望休假越少越好,以便多創造利潤,而員工希望能得到年休假以享受充分的休息;其次,企業主與企業員工的話語權完全不對等,企業員工往往受制于企業主,不能通過有效的渠道來表達訴求,爭取自身的利益。因此,帶薪年休假制度對這些企業的員工很可能是畫餅充饑。
目前職工休假制度在民營企業、三資企業等企業的執行狀況,在某種程度上昭示著,帶薪年休假制度在這些企業的命運。《勞動法》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在法定休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但有關調查顯示,80%的企業存在加班現象;而許多農民工更是一天工作十幾個小時。中國社科院文獻出版社出版的2006年人才藍皮書《中國人才發展報告NO.3》指出,中國已成為全球工作時間最長的國家之一,人均勞動時間已超過日本和韓國。許多職工連《勞動法》規定的加班工資都拿不到。
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應當讓公務員受益,但不能僅僅讓公務員受益,而應當成為全體勞動者的盛宴。為此,我建議,第一在《職工帶薪年休假規定》中對妨礙勞動者休息權的行為,要制定嚴厲的處罰措施;第二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點,讓勞動者組織起來,通過工會與資方進行利益博弈,以充分表達自身的利益訴求和實現自身的權益。(楊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