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國家,沒有法律明確禁止專業募款人按籌款比例收取酬金,但這種做法在業內往往被視為不符合專業倫理。例如,一些專業募款人協會在其發布的“專業募款人倫理準則”中,明確要求會員不得收取比例傭金。這或許是他們長期總結出的商業道德。
湖南省慈善總會出現了一批“社會募集者”,得到總會批準的單位或個人,可以代表慈善總會向社會募集資金,同時提取8%-15%的酬勞。這一做法引起社會爭議,人們主要的質疑在于:慈善募款可以像商業銷售一樣設立“提成”、“回扣”嗎?再者,非慈善組織的人可以代表慈善組織去募款嗎?
其實,“專業募款人”是國際上早已存在的慈善機制,英文稱作“Professional fundraiser”。在慈善機構的籌款活動中,不僅活躍著大量靠給慈善機構籌款謀生的“專業募款人”,還有在商業活動中結合某些慈善內容的“商業合作者”,以及籌款資訊師、籌款業經營者等。因而,盡管慈善是一項非營利性的公益事業,籌款本身并不是一項慈善活動。
慈善籌款存在各種各樣的方式。慈善組織可以自己籌款,也可以雇用代理人籌款,或者委托聯合的勸募機構;對于籌款成本,可以是無償服務,單設籌款資金,從募款中列支籌款成本等。隨著慈善捐贈的發達,籌款活動本身也就同律師業一樣,衍生出專職的“生意”來。例如,源于美國的聯合勸募就是全球性的專門募款機構,成立于1960年的“專業募款人協會”目前已在全球190個地區擁有28000個會員。
從籌集慈善捐款中營利,無論如何是一件存在倫理困境的事。因為“籌款業”的存在,大大促進了慈善事業的規模;但是對于每一個捐贈人而言,無疑不希望看到自己的資金部分進入籌款者的腰包。基于此,各國一般不會禁止各種營利性的籌款活動,但會通過不斷完善各方面的規制,以保障行業規范和公眾的捐贈信心。
第一種規制是對于籌款行為。在英美等國家,幾乎任何人可以隨時宣稱自己成立了一個志愿組織;但是涉及籌款,卻有著詳細復雜的規定。在英國,有慈善法、警務與工廠法、登門募款法、數據保護法、彩票法等多部法律,對籌款的方方面面做了詳細規定。包括登門募款、街頭募款等公募方式,電話、信函、網絡等遠程方式,義演、義賣、彩票等每一種募款形式,都受到相應的法律規范。
第二種規制是對于募款資格。一個組織是否具有慈善地位會影響其募款資格。在英國獲得慈善組織資格需要經過慈善委員會的審批,在美國具有免稅資格的組織則由稅法規定。具有慈善組織資格,不意味就可以開展各種募款活動。章程是慈善組織最基本的行為依據,其中應該對籌款范圍、使用、監管等明確表述。同時,不同地區、不同募款形式,需要不同的資格審批程序,特別是街頭公募和登門募款,通常需要向當地政府申請,獲得審批證書后才能進行。
第三種規制是對于募款者,特別指慈善組織以外的募款者。在美國,至少45個州要求專業募款人持有注冊證書,證書有效期一年,到時提交年度財務報告接受審核。每一次籌款過程,專業籌款人必須向募款對象出示其資格注冊證書、代為籌款機構的委托書,并明確告知有多少資金將用于募款人酬金,由捐款人決定是否捐贈。
沒有法律明確禁止專業募款人按籌款比例收取酬金,但是這種做法在業內往往被視為不符合專業倫理。例如,上述提到的專業募款人協會在其發布的“專業募款人倫理準則”中,明確要求該協會的會員不得收取比例傭金。其他一些專業組織也具有類似的業內共識。這或許是他們通過長期經驗總結出的更符合長遠利益的商業道德。
湖南省慈善總會創造出的“社會募集者”,可以看作是中國慈善事業向規模化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新現象。它顯示出中國慈善事業對專業籌款人的需求,也相應折射出我們目前的專業籌款經驗和法律規制上的欠缺。公眾對于挪用捐款、過度商業、變相逃稅等方面的擔心都是有道理的,只是解決方案不要扼殺這種創新,而是積極修正和創新其機制,推動中國“募款業”的發展。
□賈西津(清華大學NGO研究所副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