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華為公司如何為自己的“辭職門”事件圓場,其“偷雞不成蝕把米”或“賠了夫人又折兵”的形象已經坐實。而《勞動合同法》在實施之前得到一個討論、解釋的絕佳案例,則是華為公司無意而為的一樁普法貢獻。
撇開華為的得失,即將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尤其是該法14條的“無固定期限合同”條款,在企業圈內引發的激烈反應,確實提醒包括立法者在內的社會各方,不得不再次對我國勞動關系現狀,及《勞動合同法》的法律文本、立法過程加以審視。
圍繞華為“辭職門”事件,勞動部和廣東省勞動廳,曾先后進行過兩個不同方向的解釋。勞動部稱,華為職工辭職不算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不存在重新計算工作年限問題。此論不但堵死了華為規避《勞動合同法》的可能性,也讓更多為自己的命運擔憂的勞動者稍感安心。而廣東省勞動廳則稱,“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意味著“永久員工”,更不是“鐵飯碗”。企業依然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而且與解除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無根本區別”。這樣的說法,顯然有安撫企業之意,但企業究竟能否因此而被安撫,卻非常讓人懷疑。
一部法律在尚未實施之時,便如此左支右絀,足以讓人疑慮法律出臺之前是否經過了相關各方的充分博弈、妥協,是否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充分考慮到其普適性和可行性。
“無固定期限合同”并非劃時代的原創事物。法國勞動法典規定,一般勞動合同皆為無固定期限合同,只有在特別的例外情況下,企業才可與雇員簽訂固定期限合同。英國的相關法律則規定,勞動者為同一雇主工作兩年以上,便享有“非不當解雇”的權利,實際上等于與雇主之間形成無固定期限合同。而在兩國的相關法律中,企業單方面解除與雇員之間的無固定期限合同,必須合法而正當:或由于雇員行為不當的個人理由,或基于企業經營狀況的經濟性裁員。比照中國的《勞動合同法》,其中最受關注的第14條,及規范合同解除和終止的第39條至41條,幾乎是英法兩國同類法律的摹本。唯一不同的,是勞動者獲得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時間更長、條件更苛而已。
以華為這樣的優秀民營企業,或沃爾瑪、奧林巴斯這樣的國際知名企業,都不可能在對《勞動合同法》不加細讀、領會的情況下,便貿然做出反應。因此,他們的反應肯定不是由于對第14條的誤讀,而恰恰是基于對其“要害”的深刻理解。對企業而言,無固定期限合同固然可以終止,但解雇一個“行為不當”的雇員,顯然不如“不續聘”一個合同到期的雇員更為方便。而由于社會對于“事件性”事件的高度敏感,企業對成批解雇雇員的經濟性裁員可能招致的輿論壓力和行政干預,必然充滿顧慮和忌憚。由此,在西方發達國家視為常態的無固定期限合同,在中國卻激起企業強烈反彈,其實并不意外。
對于已經經過數百年的充分博弈,勞資關系已經相對穩定的西方發達社會而言,法律只是對既有的勞動關系予以認定和適當的調適而已。而在中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任務,卻是要在極度失衡的勞資關系現狀下,對勞動者權利給予強制性保護,其必然遇到的阻力不言而喻。實際上,不管華為的舉措多么失當,畢竟還是一個守法企業對法律的規避而已,《勞動合同法》在規范多如星沙的小企業的勞資關系,和保護數以億計的低端勞動者權益的過程中,必然遇到更大的阻力。
古語云:徒法不能以自行。同理,徒法亦不能以自立。在我們的勞資關系現狀相對原始,而勞動者權益保護卻必須與國際接軌的情況下,勞動立法過程中利益相關各方的博弈、協商、妥協,就必須更加充分而耐心。否則,以單方面力量強力主導而形成的法律,就可能陷入既無法強力扭轉勞動關系現狀,又無力保護大多數弱勢勞動者的尷尬。(張天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