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定價以市場為主導,面臨現有市場結構不合理、能源戰略多目標之間存在一定沖突等挑戰。
12月3日,《能源法》征求意見稿發布,其中把能源定價原則表述為:“建立市場調節與政府調控相結合、以市場調節為主導的能源價格形成機制”(12月4日《新京報》)。
結構不優化 市場化更糟
政府放松價格管制是一個總體趨勢,我國將來的能源法是符合大方向的。然而也要看到,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不僅尚未有效劃分政府與市場的邊界,而且能源市場本身也存在重大缺陷。在此背景下,在促使能源價格形成走向市場化的過程中,需充分考慮到可能扭曲改革效果的各類因素。
能源價格的市場化改革,必須以能源市場結構優化為前提。事實上,以成品油定價機制改革為例,近年來已出現放松價格管制的傾向。然而,完全過渡到以市場為主導定價,在當下也是不合理的。當前我國的能源市場,很大程度上屬于完全壟斷市場。如果放任這樣的市場來自行定價,必然會導致價格聯盟和串謀,損害最終生產者和消費者的利益。
例如,在燃油緊缺的輿論下,以高額虧損為理由,包括冶煉在內的很多企業都要求放開價格控制。但是,石油產業從上游的開采、中游的冶煉、到下游的銷售,很多都掌握在中石油和中石化兩大巨頭手里,它們從上游獲得的壟斷利潤,在彌補下游虧損后,仍然能實現巨額盈利。所以,能源價格要以市場為主導,前提是這個市場是良性的,否則還不如由政府控制。
這就要求真正放開市場準入,培育市場競爭環境。雖然由于能源的自然壟斷性和戰略性,各國都難以形成完全競爭市場,也多是壟斷競爭市場,我國起碼也應該促使能源市場向寡頭壟斷轉換,作為進一步擴大競爭的基礎。電信行業就提供了一個逐漸弱化市場壟斷性的案例。
目標有遠近 改革需統籌
能源價格的市場化改革,要服務于兩大最終目標,即國家戰略目標和民生目標。從國家戰略角度看,我國面臨的難點是對國際能源定價機制缺乏影響力,在國際能源價格波動時很被動;同時,也要運用價格機制來真實反映能源企業成本,限制過度開發帶來的高利潤,引導企業利潤流向。
從民生角度看,在某些情況下,能源價格過度市場化可能會使公眾利益受損。與國外相比,我國人均收入水平、消費水平都遠遠落后,因此雖然能源價格低于國外,但實際公眾支出成本的相對比重可能會更高。而在能源市場壟斷程度高的情況下,能源企業的成本轉嫁能力強,如石油、天然氣等領域價格改革的成本,可能更多由消費者被迫埋單。由此,在走向能源市場化定價的趨勢下,兩大目標可能有矛盾性,處理好長期還是短期利益,以及改革速度的把握,都是非常重要的。
能源價格的市場化改革,也要有利于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目前我國仍然以煤作為主要能源,這在世界上已經不多了。這種能源消費結構造成了能源系統整體效率低、環境污染重。從國家長遠利益看,改善能源結構,大力發展風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應該成為一項基本國策。
然而,目前的能源價格體系不僅在傳統能源方面問題多多,更沒有適應環保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這使得在市場上新能源很難與常規能源競爭,因此針對各類新能源,應該與傳統能源區別開,形成特殊的價格形成機制,從而為能源可持續發展的未來創造基礎條件。
《能源法》的順利實施還需要修改和增加現有能源單行法,強化其現實操作性,從而在圍繞能源價格延伸的改革中,避免被利益集團所左右,最大限度地實現國家和公眾利益。(楊濤 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貨幣理論與政策研究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