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億規模的利潤總量,卻只拿出不到4%的比例上繳國庫,這樣的紅利上繳“業績”恐怕不能令人滿意。
11日,財政部會同國資委發布了《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辦法》,規定應交利潤的比例,按行業不同分三類執行,其中煙草、石油石化、電力、電信、煤炭等具有資源型特征的企業,上交比例最大為10%。
《辦法》的發布意味著央企上繳紅利的制度細節終于落定,但最終確定的紅利繳納比例還有提升空間。
首先一點,按照《辦法》的規定,央企上繳的紅利規模低于公眾期望。有媒體根據今年三季報相關上市公司的凈利潤進行了測算,估計2008年相關上市公司利潤上交規模約在170億元,而整體國有資本收益上繳規模預計在340億元上下(《上海商報》12月12日)。與340億的上繳規模相對應的,是另外一個天文數字———1萬億。
萬億規模的利潤總量,卻只拿出不到4%的比例上繳國庫,這樣的紅利上繳“業績”恐怕不能令人滿意。而按照《辦法》所言的“軍工企業、轉制科研院所企業,上交比例3年后再定”,這意味著一般而言,既定的繳納比例至少在三年將不會做出大的變動。因此可以預見的是,人們或許不得不逐漸接受央企微薄的紅利繳納規模,但是這樣的“接受”不僅讓推動央企紅利上繳的初衷落空,甚至可能成為危害社會基本公平體制的重要因素。
事實上,央企向國家財政上繳紅利本是極為正常的舉動。為了實現國企的脫困,財政還把大量的隱形資本免費注入,在上個世紀90年代,財政對國有企業的補貼一度達到財政收入的20%。隨著多數央企成為上市公司,特別是海外上市公司,央企的利益格局已經出現明顯的多元化。如果再在國企上繳紅利問題上讓步,那么最終可能讓本國國民利益、特別是弱勢階層的利益受到侵害。
就以中石油為例,2006年中石油的利潤將達到1850億元。但對于1850億元的巨額利潤,在扣除33%的企業所得稅之后,剩下的67%中的45%用于股市分紅,55%拿出來進行再投資。由于去年中石油尚未回歸A股,照此測算,中石油拿出了560.79億元用于海外投資者的分紅,而國家的財政投入和A股市場的投資者都無緣于如此豐厚的分紅“蛋糕”。
可見,中石油等央企上市公司并非不分紅,但對于國內的中低收入階層,一方面他們沒有財產和資金參與資本市場投資,無法分享資本盛宴,另一方面國家財政放棄分紅權利,意味著用于中低收入階層保障的資金隨之減少。不僅如此,由于央企巨額利潤無成本的留存企業,增加了企業擴大投資的能力和沖動,也成為導致當下宏觀經濟趨熱,甚至是推動物價上漲的因素之一,這同樣也會影響中低收入群體的生活狀況。
由此,央企上市后的利益分化與保障社會公平性的制度缺失,兩者的交織會強化社會的不公平性。央企萬億巨額利潤背后的“全體國民”利益不應再被隨意忽視,否則諸如“亞洲最賺錢公司”的“光環”只會刺痛公眾的眼睛。
□馬紅漫(上海 經濟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