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以“提保額、降保費”為主題的交強險(全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調整聽證會14日將在京舉行 。交強險,一個懷著良好初衷誕生的社會公益險種,卻在實踐中激起了爭議,有人說它是暴利,有人為它的公益本性辯護。通過聽證會這個各方得以平等、公開發表意見的平臺,交強險能否走出尷尬?
交強險賠償原則上是否有“硬傷”?
我國于2004年5月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同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明確了機動車強制保險的賠償原則為“無過錯責任”原則。這一賠償原則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立法精神。
2006年3月國務院頒布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嚴格秉承了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原則,并自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條例》確定了交強險在責任限額內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不論被保險機動車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過錯或過錯程度有多大,只要造成受害人的人身或財產損害,保險公司都要在該責任限額內負責賠償。正是因為有這樣的賠償原則,才拉升了交強險后來的定價水平。也正是由于無責任也要賠,才產生了“別人撞了我,我沒責任反而要賠錢給他”的不合理現象,修理廠攛掇車主或保險公司基層人員鉆法律空子騙賠的情況也時有發生。
中央財經大學郝演蘇教授說,現在全世界的交強險基本上就是保障生命的,不保護財產。但國內的交強險有2000元的財產損失賠償(無責情況下要賠400元),車與車只要一追尾這個錢就得賠出去。雖然賠償限額并不高,受損方有能力自負,但保險公司付出的管理成本卻很高。而這塊成本最終還是會體現到費率水平上。
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正在研究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醞釀對交強險制度進行改革。交強險能否剔除財產無責賠付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之一。
保額低、保費高、重要配套制度缺位,“民心”險種難得民心
現行交強險的責任限額(每次事故的最高賠償金額)為6萬元,全國執行統一保險條款和基礎費率,其中,社會普遍關注的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車每年交保費為1050元。不少車主將交強險與商業三者險的保費進行比較,認為交強險太貴了。北京一位車主趙先生說:“我買保額1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打折價才七八百元,交強險賠償額少了4萬元,但交的保費卻多了一兩百元。”
在北京地區,車主如因交通事故責任造成一人死亡,死亡補償費動輒10萬元以上。交強險5萬元的死亡賠償限額確實顯得“捉襟見肘”,車主往往還需另行購買商業三者險進行補充,否則超出5萬元以上部分的賠償就只能由車主個人承擔,導致少數司機發生事故后往往害怕賠得傾家蕩產而“選擇”了肇事逃逸。雖然交強險能將一部分保費收入撥付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用于解決肇事車逃逸、搶救費用超出交強險8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或車主未投保交強險等情形下無辜受害人的救治等社會問題,但由于這個救助基金的具體辦法目前還沒出臺,很多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無法獲得應得的救助。
當前,我國道路交通安全形勢仍較嚴峻,交通事故發生率在全世界處于較高水平。以2006年為例,我國的萬車死亡率是6.6,即每1萬輛車造成的死亡人數是6.6個人,也就是說我國平均每1515個車主要賠付一個人的死亡。而同期美國的萬車死亡率為1.8,日本僅為0.8。因此單從生活現實來看,我國廣大機動車投保人及社會公眾對交強險提出了更高保障額度的需求。但在保險定價過程中,又必須面對嚴峻的交通安全形勢,才能確保交強險具有比較穩健的償付能力。這實際是擺在政府面前的一個“兩難”局面。
從國際經驗看,各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均享受國家財政支持。比如,如由商業保險公司代辦,則政府給予一定的代辦費,公司無需承擔盈虧結果;如由保險公司進行商業經營,則政府給予營業稅減免等,公司盈虧自負。但在我國,交強險的經營模式尚未清晰,目前在政策層面并沒有明確保險公司是替政府代辦還是在商業經營,這也使得商業保險公司所處的“角色”十分尷尬。
拋開制度缺陷不說,保額低、保費高以及救助基金等重要配套制度的缺位,客觀上造成了人們對交強險“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社會公益性的感知和認同程度很低,爭議、質疑、抨擊等等由此而生。有律師算了一筆賬,認為交強險每年存在400億元暴利。這一觀點在社會上引起了很大反響。
“雙向調整”邁出交強險改革關鍵一步
“交強險的保額將越來越高、費率越來越低,這是一個必然趨勢。”保監會多位官員此前曾在不同場合反復表態。
11月30日出爐的交強險首年專題財務審計匯總報告顯示:按國內會計準則核算賬面虧損39億元,但若剔除成本當期攤銷因素,則盈利6億元至8億元。交強險的綜合費用率在27%左右,略低于商業險。中國人保、中國平安兩家H股上市公司的交強險業務公告也印證了前述特點。第一年取得這樣的盈虧水平應該還是值得樂觀的。所以緊接下來,保監會宣布了交強險集中調高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適當下調基礎費率的“雙向調整”政策。
保監會財產保險監管部主任郭左踐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為了更充分體現交強險的社會公益性,切實保護廣大被保險人利益,保監會對本次費率調整提出了3個原則:一是盡最大努力減輕車主負擔;二是對責任限額、費率水平“雙調整”;三是基礎費率“調低不調高”。
保監會新聞發言人袁力解釋,提出“雙調整”主要是考慮到交強險從第二年度起保單取得成本因素影響降低,承保面逐年擴大,經營費用率逐年下降,公司進一步加強成本管理等因素。此外,保監會也考慮到了將來法律環境可能發生變化的因素,譬如財產無責賠付取消等。“如果剔除財產損失責任,交強險的賠付成本能降低25%。”郭左踐告訴記者。
眼下,交強險作為一個強制購買的保險,其費率厘定的透明度是最受爭議的。人們固然歡迎“提保額、降保費”,同時更想知道費率確定的依據、價格的構成要素是什么。據中國人民大學統計學院孟生旺教授介紹,與一般商品先有成本后有價格不同,保險產品是定價在先、成本發生在后,因此,數據信息越充足,預測的結果會越準確。但我國去年是第一次實施交強險,厘定費率時只能依據商業三者險和幾家大公司的經驗數據,第一年定價依據的數據不充分,出現偏差是不可避免的。不過,現在討論交強險費率是否合理有些為時尚早,因為僅有一個年度的經營數據。按責任保險精算經驗看,交強險具有賠案處理周期長、賠款分布前低后高的特點。他建議,大約3個業務年度后(2009年7月)才能對當前費率的合理性作出較準確的評價。
據了解,14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作為聽證申請人一方將詳細陳述和解讀交強險首年的盈虧賬,參加交強險2006年基礎費率厘定及本次費率調整費率測算的精算師事務所,也將作為陳述團成員一起接受聽證代表的質詢。
值得思考的是,交強險許多問題并非此次聽證會能夠解決的,如賠償原則是否合理、經營模式如何選擇等。為了將來的長遠發展,本著以人為本、利民惠民、勇擔社會責任的精神,交強險制度確實有待盡快改革和完善。(記者 毛曉梅、王文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