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已經由國務院正式公布,并將于明年1月1日起執行。
《條例》的制定、公布和執行,確實令人振奮。因為,正當的勞動和休息權利,同為公民的神圣權利。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是社會文明進步的一種標志。這一制度的推行,對于調節勞動者的工作壓力,促進企業建立和諧的勞動關系,提高勞動效率,都有非常現實和長遠的積極作用。因而,盡管我國“帶薪休假”法定的最低天數5天低于國際勞工公約中有關“年休假最低6天”的規定,但只要《條例》能夠順利實施,千千萬萬的勞動者也有理由為此而感到高興。
多年來,由于種種原因,帶薪年休假盡管寫入《勞動法》卻始終未能落實,被稱為“寫在紙上的權利”。即使這次國家公布了正式《條例》,據有關公眾調查顯示,仍有67.2%的人悲觀地認為,自己單位不能很好地執行這個《條例》。在某些調查中,被調查者選擇不休假的竟占到70.62%。這又是什么緣故?
毫無疑問,能否尊重勞動者的休息權利是一回事,能否保證勞動者正常享受休息的權利又是一回事。這是一場企業家與企業員工之間的博弈,甚至可以說是一場企業、員工、國家三者利益交織的博弈。站在企業家的立場上看,在較為嚴格地實行定員管理、“一個蘿卜一個坑”的企業中,如果認真不走樣地執行“帶薪休假”的制度,意味著企業必須添人手,多雇人,人力成本增加。這是一筆賬。而在現行的企業工資制度下,“計件工資”,或“工資加獎金”的報酬方式較為常見,那么,在這種工資制度下的“帶薪”該帶多少?如果企業只讓員工帶著很少的一點薪水去休假,員工能同意嗎?這也是一筆賬。顯然,在這樣的博弈中,利益起著重要的作用。為了讓帶薪年休假制度能夠落在實處,我們必須充分考慮到執行《條例》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問題,有針對性地加以解決。需要像《條例》規定的那樣,由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對執行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根據檢查情況對違反《條例》的企業依法進行處理。這其中,“主動”二字已將政府的義務、責任講得很明確了。
從長遠來看,我們相信會有越來越多的企業家認識到,建立和諧的勞動關系對企業的長久發展是多么重要。我們同樣相信,勞動者會通過多種途徑和手段去努力爭取、維護自己的權利,使其勞動權、休息權都能充分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但在《條例》剛開始執行的一個階段內,政府部門的剛性約束無論如何是必不可少的。(記者 高初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