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對國有資產的監管上,除了國資委外,外部監管還有人大監督、審計部門審計監督,以及各級政府監察和檢察部門的監督等,但還是防止不了國資經營和交易中的腐敗行為和流失現象,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監管體制一直未能理順,國資事實上處于無人監管的地步。
⊙鄧聿文
歷經15年起草歷程的國有資產法草案日前正式進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的審議程序。據多位參與國有資產法草案的起草專家透露,草案一個最大的“亮點”是讓國資委成為一個“干凈的出資人”,即只履行出資人的職責,剝離其本不應當承擔的監督管理的職能。
眾所周知,作為國務院和地方各級政府的特設機構,國資委目前是“老板” 、“婆婆”一肩扛。這種集管理者和出資人身份于一體的體制,當然在實踐中容易引起混淆。因為兩者的職能和目標不一樣。政府管理者只負責監管企業的經營行為是不是符合法律的規范,有沒有違法行為,除此之外它就無所作為;而出資人則不一樣,它負有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如果一個人既是監管者又是出資人,那么從理論上說,當企業完不成保值增值的任務時,作為監管者的政府會放松監管責任。從實際來看,國資委也常常出現既缺位又越位情況:比如,在選擇企業經營管理者方面,董事會選擇經理層的權利沒有依法落實;另一方面,國資委往往對國有企業日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過度干涉,影響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權。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積累了數量巨大的國有資產,據統計,至2006年末,中國國有及國有控股的非金融類企業總資產達29萬億。單國務院國資委管理的150多戶中央企業,其資產總額就達到10多萬億元人民幣。這些企業大多分布在關系到國家安全和國家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幾乎個個都是本行業的“巨無霸”。 面對如此之巨的國有資產,過于集權還會造成國資委管理幅度過寬,影響管理效率。
所以,國資委一身二任的結果,很可能是兩方面都做不好。就拿國資流失來說,近年來,在市場化改革和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國有資產流失嚴重,這是不爭的事實。比如,2005年對169家中央級國企的清產核資結果,總的資產損失高達3521.2億元。2007年,又審計出水利部等13個部門所屬單位對外投資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潛在損失2.29億元。這里很難說沒有國資委監管不到位的責任。
因此,有必要給國資委“減負”, 讓其做一個“干凈的出資人”,只負責出資人職責范圍內的事情。當然,作為一個“干凈的出資人”,國資委也有監督之責,但這時所實施的監督只是作為股東對其資產的監督,是一種內部監管,與政府行政機關的外部監管不一樣。這樣,國資委就可以集中精力去做它應該做的事情,而把監管企業的責任委托給其他機構,比如監察部去做。這是一種比較合理的分法。
不過,讓國資委做一個“干凈的出資人”只是完成了事情的一半,國資委退出行政監管后,誰去監管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在這一點上,國有資產法草案似乎語焉不詳。前述國資法起草專家倒是提出了一個三層次的監管體系作為解決辦法:首先是委托人層次,由最高權力機構作為全民的代表充當國資管理的委托人,在全國人大設立國有資產委員會負責國資的占有、使用、分配、處分、轉換等重大決策;第二層次是經營者層次,有一個或數個國有資產經營委員會負責國資的經營,其下設有具體的經營機構;第三個層次則是監管者層次,有一個獨立的政府機構負責全部國資的監管,可以讓監察部來承擔。
這個設想當然比國資委一家作為監管機構和出資人機構更完善,但也不是沒有問題。全國人大充當國資管理的委托人,人大監督只能務虛,具體的監管還必須落實到一個實體機構。現在的監察部能否擔負起這一職責來,我看有點懸。原因在于,現有的對政府各部門及其領導的監察已經夠監察部忙活了,再去監察龐大的國有資產,監察部極可能分身無術。
另外,對國企和國資的監督涉及到復雜的專業知識,比如,對欺詐性交易、MBO中的不公平定價交易等引發的國資流失問題的監管,就需要有相關的知識背景和人才,監察部也缺乏這方面的人才。我的看法是,不妨把現在的國資委改造成一個獨立的監管機構,類似銀監會和保監會,可以叫國監會,專門監督國資,它既懂行又有經驗。至于第二層次的國資經營部門,可以按照金融性國資、非金融性國資和行政性國資三塊,成立三個國有資產經營委員會,作為控股公司,負責具體經營。國監會和國資經營委員會直接對全國人大負責。
目前,在對國有資產的監管上,除了國資委外,外部監管還有人大監督、審計部門審計監督,以及各級政府監察和檢察部門的監督等,但還是防止不了國資經營和交易中的腐敗行為和流失現象,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監管體制一直未能理順,國資事實上處于無人監管的地步。國有資產法草案既然已經明確了國資委的職能定位,不妨再向前邁進一步,消除國資管理體制中的監管痼疾,使萬億國資更好地造福于全體國民。(作者系中央黨校學習時報副編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