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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通知,明確土地閑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征收土地閑置費,對閑置土地特別是閑置房地產用地要征繳增值地價。(昨日《南方都市報》)
其實,早在1999年4月28日,國土資源部第五號令《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四條就有類似規定。筆者認為,不妨將土地閑置費改為土地持有稅,其理由基于下面幾點:
費改稅后,就具有法定的強制性。具體講,每年對土地增值情況,進行科學評估,按照新的地價,并依據一定稅率標準,征收土地持有稅。與現行的土地閑置費不同,只要手中持有就要繳稅。收費有很大的變通性,可收可不收,尤其在地方政府干擾下,執法的彈性很大,而一旦上升到稅收制度層面,就有了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的特點。
費改稅后,會迫使開發商及時開發土地。由于利用稅收來調控囤地現象,具有很強的精準度,再加上稅務部門征管力度,非法囤地現象自然會迎刃而解。
土地持有稅在國外早已有成功范例。日本從1992年開始征收地價稅,很快就平息了本國的囤地現象,為結束日本房地產泡沫,立下頭功。
國家稅務總局權威人士在去年就曾表示,對土地持有環節收稅是此輪稅務新政的內容之一,期望符合中國國情的土地持有稅,早日面世于眾。
□吳生(河北 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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