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上來說,聽證會代表完全可以否決申請人提出的方案,但能否在聽證會上直接提出新的方案,確實值得認真研究。
作為此次“降低移動電話漫游通話費上限標準聽證會”代表,我愿意從自身的感受出發,談一談對此次事件的認識。
學校放寒假之后,我從外地講學回來,看到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信息產業部召開“降低移動電話漫游通話費上限標準聽證會”的消息,于是著手查閱有關資料。之所以這樣做,不僅僅是因為我是移動電話的使用者,更重要的是我從事商業法和經濟法研究,長期關注我國價格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方面的問題,曾經撰寫過有關文章。
自從有了壟斷之后,各國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這些法律明確規定消費者具有知情權、公平交易權,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時候,不需要討價還價,就可以保障法律所規定的權利。這些法律要求政府必須通過各種方式維護消費者的利益,千方百計地滿足公眾的知情權,迫使經營者披露他們的經營信息。
各個國家除了完善民法和商法,克服信息不對稱所造成的權利義務失衡現象之外,還通過大量的行政法規或者經濟法規,敦促政府千方百計地滿足消費者的基本權利。在我國價格法、立法法中都有關于聽證會的規定,如果善用這一法律制度,不僅可以提高政府決策的科學性,而且可以增加壟斷企業的透明度,滿足消費者的知情權。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作為一個研究商業法和經濟法的學者,我非常樂意接受這樣的挑戰。
同時,我曾經多次參加湖北省消費者委員會組織的聽證會和其他維護消費者權益的活動。湖北省消費者委員會的領導與我聯系之后,我立即著手開展調研活動。除了與消費者座談之外,我還與中國移動湖北公司、中國聯通湖北公司的有關負責人聯系,在湖北省消費者委員會的協助之下,調查中國移動公司、中國聯通公司內部組織架構和公司治理結構,了解公司的資本運營情況。這些調研活動對我撰寫聽證會報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有趣的是,一位消費者通過報社跟我聯系,準備提供“重磅炸彈”。我相信這位消費者是出于善意,是為了中國電信企業的長期健康發展。
聽證會是一項聽取公眾意見、提高決策科學性的法律制度。我國價格法、立法法等法律規定了聽證會制度,但是,對聽證會代表的產生,以及代表的權利和義務,法律并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墩畠r格決策聽證暫行辦法》第22條規定,聽證會代表對申請人提出定價方案和有關評審機構的評審依據及意見進行論證。換句話說,聽證會代表在反映意見的時候,必須針對申請人提出的方案發表意見。
我也在想一個問題,聽證會代表能否在聽證會上提出新的方案?目前我國法律對此并沒有禁止性規定。從行政實踐來看,在聽證會上代表完全可以根據自己調查的情況,提出不同的決策方案。這既是公民依照憲法和法律建言獻策的權利,同時也有助于實現科學決策的目的。當然,按照目前的聽證會程序設置,這勢必會導致聽證會焦點分散,從而降低聽證會的效率。
目前,聽證會代表在聽證會上只能就申請人提出的意見進行實質性討論,這類似于仲裁機構只能圍繞申請人提出的仲裁請求作出裁決。從法律上來說,聽證會代表完全可以否決申請人提出的方案,但能否在聽證會上直接提出新的方案,確實值得認真研究。
□喬新生(漫游費聽證消費者代表、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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