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國家審計署日前曝光的首都機場高速等高速“收費不合理”問題,北京市發改委有關負責人在參加“兩會”時表示,已開始對“問題”高速收費方案進行研究,有望在聽證后調價。(3月10日《新京報》)
筆者認為,從目前的法律、政策上來考量,繼續收費是缺乏法律依據的,現在的問題是收費本身“不合理”,降價不能成為收費合理的通行證。
首先,機場高速收費“雖不合理,但不屬違法違規”的觀點站不住腳,F代法治社會,處理權力與權利關系的基本信條是,在賦予公民義務時,行政權力無法律明文授權不得行使;如果法律規定不明或沒有規定,二者發生沖突時,解釋和操作應有利于權利一方。在高速貸款還清之后,盡管當時國家法律并沒有關于公路經營權轉讓的明確規定,但這并不意味著政府就可以任意賦予某個企業繼續長期對相對人征收道路通行費,相反,正因為法律沒有規定,才應在貸款還清之后,作出有利于公民權利和道路通行者的解釋,取消收費。
其次,“當時國家對公路經營權轉讓的規定不明確”理由站不住腳。法律原則上不可溯及既往,但這并非是唯一信條,不可逾越而毫無例外可言。在法理上,在涉及公共利益保護,涉及有利于保障公民權益的領域,相反法律是鼓勵溯及既往的,只不過需要給予合法信賴者以補償。比如,《行政許可法》就規定,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由此可見,“國家對公路經營權轉讓”的規定盡管在“當時”還不明確,但如今在政府審批收費期限所依據的法規、政策已發生重大變化的背景下,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完全有責任和義務撤回已失去存在基礎的收費期限審批,還百姓一個合理而暢快的機場高速,當然,如果確有需要,可以給相關損失方進行合理的補償。
另外,對于機場高速為何不能停止收費,有關負責人還給出了“完全免費可能會交通擁堵”的理由。盡管這可能是合理的“關切”,但一方面,“交通擁堵”不是公路收費的法定理由和依據,另一方面,如果“擁堵”成為公路收費理由的話,北京的城市主干道上豈不應布滿收費站?
□行者(北京 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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