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仍在收費的鄭州黃河公路大橋,越來越引起廣泛關注。此前,該收費站被國家審計署審計公告指明“超期違規收費”。(3月11日中國青年報)
既然已經還清了貸款,就應該停止收費。繼續收費,于民,無異于從百姓的口袋里“搶劫”;于政府,有損于政府的誠信和形象?墒,在國家審計署定性為“超期違規收費”后,黃河公路大橋收費站為什么就是下不了“崗”?
收費員對司機們的解釋是,收費有政府的批文,停止收費還沒有接到通知。而交通廳的解釋也是,正在等待省政府的通知。粗看起來,這也不是沒有道理,沒有通知,怎么能擅自做主?但照這樣推理下去,超期違規的收費站之所以沒有“下崗”,就是因為審計署只是公布了超期違規收費的收費站,沒有向國務院報送應該停止收費的收費站名單,國務院沒有及時向所涉省政府下發停止收費的通知,而所涉省政府沒有向交通部門下發通知。然而,在依法行政的今天,不按法辦事,卻非要等一紙通知,這豈不是一個大笑話?
非要等一紙“通知”才肯讓超期服役的收費站“退役”,其實不過是個幌子,其醉翁之意還是在于一個“利”字。所謂等通知,就是搶時間,能收多少是多少,收到了手就是自己的。坐地收錢且利潤豐厚,這樣的“肥肉”怎么舍得吐掉?一些地方將政府還貸公路收取的部分通行費,用于其他收費公路項目建設,并稱之為“統貸統還”,就是一個例證。也正因為如此,收費企業就有了政府一天沒通知我就一天不停止收費的“底氣”,因為“要違規,也是政府違規”。
超期違規的收費站之所以下不了崗,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處罰難以執行或者說很少執行。國務院2004年頒布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規定,在公路上設立收費站應當終止收費而不終止的,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然而,在沒有一紙明確表示停止收費的通知之前,就不能說是應該當終止而不終止,違法所得就不能沒收,罰款也沒有了依據。與此同時,現實中我們也很少看到這個法律利劍真的砍到誰的頭上。堅持收費有厚利可圖卻可以毫發無損,這樣的好事,誰不愿意做?
從現實情況來看,要想讓超期的違規的公路收費站“按時下崗”,一方面國家相關部門在查實后要及時地“下發通知”,做到程序及時——不是非要等一紙通知嗎?另一方面,還是要加大處罰力度,千萬不能因“特殊原因”而有“例外”。只有這樣,才能最終使公路收費站超期違規收費不再出現。(東方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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