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票費是成本費還是雜費?專家建議制定高低限
2008年07月08日 14:42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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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7日,湖北宜昌市火車站里,旅客在購買火車票。據悉,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正偉日前收到了國家發改委的回函,作為對董正偉發出的《請求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權益的建議申請書》的回應,國家發改委表示已向鐵道部門發出完善退票費政策的建議。建議如下:應區分不同情況發生的退票,對由于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或運輸企業自身原因造成的退票,不應收取退票費;應按退票費發生的不同時段,合理設置差別退票費率,對旅客提前退票后運輸企業能夠再次發售的客票,原則上不應收取退票費;運輸企業因自身原因,沒有按合同約定正常完成旅客運輸任務,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等。 中新社發 劉君鳳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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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律師董正偉收到國家發改委建議完善鐵路退票費的回函稱,責令鐵道部停止收取退票費有一些法律障礙。國家發改委認為,從合同法角度看,旅客與鐵路運輸企業合同解除后,退票費主要是對因旅客退票造成鐵路運輸企業運輸能力損失的賠償,屬于合同法規定的違約責任。(相關報道見本報7月6日一版)
可是,發改委的這一答復顯然并沒有平息廣大消費者對退票費的異議。退票費的性質到底是什么?鐵路運輸企業收取多少才算合理?20%的退票費到底是成本費還是雜費?
一系列的問題,讓不少人都搞不清楚。從發改委的答復判斷,退票費可能屬于旅客解除運輸合同的違約金。而據記者了解,退票費的性質,現行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定。
北京交通大學、交通運輸法研究所所長張長青教授今天接受記者的采訪時說,法律應該規定清楚退票的性質,退票手續費的多少除了應該結合車票的成本費進行規定外,還應結合火車運輸高峰期和低峰期的時間,并分時、分段進行規定。
據張長青介紹,根據北京交通大學與鐵道部經濟規劃研究院聯合進行的關于制定鐵路客貨運輸條例的課題研究報告,退票行為屬于解除運輸合同的行為,必須經雙方同意才能解除。解除合同的標志是鐵路承運人退還票款。
參與該課題研究的學者認為,在確保鐵路運輸企業無損失的情況下,應該退還旅客全部票款,只收最低檔手續費。具體收費標準和檔次由鐵路運輸企業制定,并通過聽證程序征求旅客建議,根據聽證結果制定出的收費標準由鐵道部監督執行。
記者在這份最新的研究報告中看到有關退票規定的一些建議:一、在發站開車前,特殊情況也可在開車后兩小時內,退還全部票價;團體旅客必須在開車48小時前辦理。二、在購票地退還聯程票和往返票時,必須于折返地或換乘地的列車開車前5天辦理。三、旅客開始旅行后不能退票,但因傷、病不能繼續旅行時,經站、車證實,可退還已收票價與乘區間票價差額。四、退還帶有“行”字戳跡的車票時,應先辦理行李變更手續。五、因承運人責任致使旅客退票,鐵路運輸企業不收退票費。六、空調列車因空調設備故障在運行中不能修復時,應退還使用運行期間的空調票價。
由此看來,退票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因此收取退票費不是一個簡單的“收與不收”問題,需要綜合多種因素,制定合理的規定才能實行。鐵路法專家認為,收取退票手續費需要制定最高限和最低限,以及收與不收的法定條件。(記者 陳煜儒)
【編輯:藍玉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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