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厚袋冒充食品用袋,商家大派免費環保袋,手撕袋上打孔變手提袋……昨日,商務部、發改委、工商總局聯合發文,緊急叫停了上述違規行為,并提出5點補充性意見以完善“限塑令”,其中,明確將餐飲店等零售服務場所納入“限塑令”適用范圍。(7月11日《信息時報》)
“限塑令”實施一個多月來,不少消費者產生了困惑:在“限塑令”里為什么只規定了消費者的環保責任,卻沒有商家的一點責任?(7月8日《法制日報》報道)誠然,此次補充性意見對“銷售生鮮、熟食、面制品的零售商”作出了一些規定,要求零售商“必須免費向消費者提供食品預包裝袋”,但是,對于“打包袋”的收費問題,卻只是讓消費者和零售商議定,這顯然無助于消費者主張權利。我們知道,保護環境,遏制白色污染,降低塑料袋使用量,這是全體公民的責任,而不是哪一部分人的“天然責任”。但是,從“限塑令”及其補充性意見來看,似乎遏制白色污染的重責全在消費者身上,商家似乎不必為此承擔多大責任。
老實說,要求大家不使用不合格的塑料袋,重提菜籃子或者使用布袋子等,大家都能理解,也能逐漸地適應。但從“限塑令”實施一個多月來看,消費者沒有看到商家主動為“限塑”承擔責任,反而看到商家在“塑料袋有償使用”的規定下,將塑料袋純粹當商品來賺錢,從而讓消費者不得不承受由此帶來的額外經濟壓力。
“限塑”,這個政策總的方向是沒錯的,但是,有關部門需要充分考慮公眾的切身感受,考慮到政策措施在實施過程中可能導致的不利因素,審視政策是否會遭遇鉆空子,從而影響其他群體的根本利益,但愿三部委能及時對這些遺漏問題再次打補丁,爭取早日完善“限塑令”。
□大丫山(四川 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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