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正式施行。 中新社發 劉君鳳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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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正式施行。 中新社發 劉君鳳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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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備受關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正式施行。根據該法,反壟斷法反的是壟斷行為,而不是壟斷企業(7月30日《廣州日報》)。
從文本來看,反壟斷法將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行為均納入規范范疇,將經濟壟斷和行政壟斷一并“反對”,應該說面面俱到了。然而,法理、條文上的完整建制,并不意味著就能恰到好處地被施行。
法律天生就有過剩的危機,何況,這是一部只有原則沒有細則,只有條文而沒有具體配套措施的反壟斷法。
不能否認,在法條上,《反壟斷法》是一部良法。可是,法的執行也總是十分依賴其外部條件,其作用總是容易受到社會和人為因素的制約,善法與惡法之間往往只有一步之遙。西諺有云:“我們知道法律體現著正義,但這也要人能正確地運用它。”法律的工具性必須經由大量的人力、物力來執行。如果沒有合適的執法機構和執法者,反壟斷法再全面,也將成為一種擺設,成為裝點法治社會的道具。
從目前的部委機構的職責劃分來看,主要是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和國家發改委負有反壟斷方面的職責。比如說,工商總局有依法查處壟斷、不正當競爭等經濟違法行為的職責,而商務部,則同樣有打破市場壟斷、地區封鎖和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市場體系的責任,國家發改委則關注市場價格以及電力、石油等行業。據報道,三部委將不采用聯合執法或者部級會商的機制,而是由經營者向三部門負責的機構分別遞交材料,然后由三部委各自做出批復。設在商務部的反壟斷委員會,發揮的主要是協調作用。
筆者所擔心的是,三部委以遞材料、做批復的形式履行他們的職責,這是否在變相增加他們的審批權。而且,三家機構平行執法,在權限劃分不明的情況下,各個機構難免會根據自己的利益需要來行使管轄權。而且,這些機構不僅與當前重要的壟斷集團存在利益牽扯,由于分散執法,具體到執法效率上,也缺乏統一性、權威性和專業性。
壟斷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問題,壟斷與否的界定,與法律、經濟、統計學等專業知識和前沿理論息息相關。顯然,這三個部委在這種“專業性”方面也頗有欠缺。就中國而言,筆者認為,首先,應該設置一個類似“國家反壟斷局”的具有權威性、獨立性的專門機構來執行反壟斷法,并授予其全面、統一執行反壟斷法的職責,這也是當代國際社會反壟斷法的發展趨勢。在這個主管機關之外,同時設置反壟斷委員會,由經濟學家、法學家負責咨詢和對企業壟斷狀況進行鑒定,以表明主管機關的專業精神。(彭興庭 經濟學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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