醞釀了14年之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反壟斷法》)于8月1日起施行。 中新社發 謝正義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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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被稱為“經濟憲法”的《反壟斷法》正式施行。這部已經醞釀了14年之久的法律千呼萬喚終出來了。和《反腐敗法》一樣,民間存有共識多年,制定過程卻異常艱難,由于牽扯到諸多強勢利益集團,命運多舛幾乎是注定的。作為曾經的計劃經濟國家,壟斷在中國一度是經濟運行的關鍵詞,舉凡重化工業、輕工業、商業等,幾乎都是公有經濟占據,“國營”成為當時經濟的翹楚。但在市場經濟體系肇建以后,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成了改革的主旋律,形成了行政權力從競爭領域逐步退出,民營資本逐步進入的現象,以計劃為資源主要配置手段的經濟模式也逐步被以市場為資源主要配置方式的經濟模式所取代。
可惜的是,這個“逐步“仍然在繼續,有時還在反復。以石油行業為例,這些年來壟斷不但沒有減弱,反而有加強的趨勢,由于中國經濟持續增長,對能源的需求越來越多,這就使得中石油、中石化等能源壟斷企業利潤大幅增長,在能源安全的名義下,一些曾經興起的民間石油企業則在邊緣地帶被再次邊緣化,而壟斷企業不僅可以占據幾乎全部的市場,還可以借機影響主管部門決策,以各種理由獲得進一步的優惠政策。這就是壟斷所帶來的強勢反應。
指望一部主要由一些大原則構成的《反壟斷法》來徹底遏制壟斷企業對中國市場經濟建設的不良影響,難免有一些浪漫主義的情懷。參與《反壟斷法》制定的專家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也一再表示,反壟斷行為并不反壟斷企業。那么,什么是壟斷行為?壟斷行為的解釋權又被誰掌握?不回答清楚這些問題,那些備受壟斷之苦的中小企業將難以借助此法回復生機;不回答清楚這些問題,那些動輒干預市場、搞地方保護主義的某些政府部門將依舊我行我素,以發展地方經濟的名義行地方企業壟斷之實;不回答清楚這些問題,那些強勢企業也可以借助與地方政府的交易獲得市場支配地位,或者進行結盟,扼殺其他企業的生存空間。所以,如果《反壟斷法》不對政府部門干預市場經濟的龐大權力進行有效約束,一些政府部門隨意解釋該法,該法就具備了被虛置從而成為擺設的危險。
《反壟斷法》到目前為止,只有八章五十七條,這與其他法律比起來,大概只能算是“精干無比”了。這些法律條文以原則性為主,對具體的行業、企業以及行為并沒有明確的壟斷界定,這就為相關壟斷企業鉆法律空子創造了條件。據說汽車等行業甚至已經備好了一套“潛規則”來鉆《反壟斷法》的空子。而如果《反壟斷法》并不能對當前的壟斷現象進行糾偏的話,“經濟憲法”恐怕也就只能落得一場空,在法律細則缺位的情況下,指望法官依靠“憲法精神”來判具體案件,恐怕就有些緣木求魚了。看來,不僅憲法需要司法化,“經濟憲法”也得司法化了,如此,《反壟斷法》才能從根本上促進現代市場經濟的良性運轉。(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