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發布消息,稱國務院日前已根據法律成立了反壟斷委員會,明確了其研究擬定有關競爭政策等主要職責(8月2日《新京報》)。
我們需要一部反壟斷法來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但對反壟斷法寄望過高不切實際。
我國面臨的壟斷威脅主要來自于跨國企業與國企,前者受到大資本的庇護,后者受到行政庇佑。要對付兩股壟斷力量都不是易事,跨國企業挾資金威力而來,已然成為世界經濟的主導力量;后者則立足本土,深受呵護。
反壟斷法草案浮出水面,外資外媒負面評價不絕于耳,幾乎一面倒的認為是外企的緊箍咒,歐美商會也頻頻在本國和中國游說。武器拙劣與否暫且不論,歐美企業一直在《謝爾曼法》等嚴苛的反壟斷法律之下生存,如今卻對中國的反壟斷法說三道四,有立法歧視之嫌。
但通過圍繞反壟斷法的中外利益博弈可以看出,反壟斷法反外資壟斷將是艱苦之路,國際大資金將以資金為先導、以本國經濟談判為護衛、以國際先進經驗為誘餌,排除反壟斷法的困擾。對于中國而言,引進外資與引進國際先進技術是不可變更的強國路徑,在反壟斷、捍衛經濟安全與國際市場交流之間必須找到平衡之道。
如何化解國企壟斷更是老大難問題。實際上,在國企壟斷與保護經濟安全之間,從來就不存在清晰的界限。關系國計民生的國有大企業備受呵護,被寄予參與國際競爭的厚望。反壟斷法第七條規定,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并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及其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依法實施監管和調控,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技術進步。
但什么時候損害了消費者利益,種種具體狀況語焉不詳,反壟斷法反壟斷國企幾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我們只能等待國有壟斷企業以低效來證明自己不配具有經世濟民的壟斷地位。
更令人擔憂的是反壟斷法只反壟斷行為、不反壟斷企業的說法。壟斷企業如果不通過價格、技術手段獲取壟斷收益,何必千辛萬苦冒著法律風險爭取壟斷地位?壟斷企業與壟斷行為一卵雙生,根本無法割裂。如果執法機構只著眼于壟斷行為,其執法成本之高將超出想像。
已經有輿論指出,中型企業也可能通過共謀價格、劃分市場形成壟斷。這是危險的趨勢,反壟斷法尚未實行,中小企業可能率先祭旗,到時候恐怕高壓鍋、方便面的壟斷訴訟滿天飛,而真正獲取壟斷暴利的重化工業、能源、信息技術等領域反而被輕輕放過。(葉檀 財經評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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