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新“三定”方案中明確了對部分項目審批權下放,業內人士在接受采訪時表示,此舉不但能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企業的負擔,增加企業的生產效率,還有助于提高宏觀調控的水平。
2003年3月,國家計委更名為發改委。更名后,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積極推進投融資體制改革,大力減少行政審批和微觀管理事務,更好地發揮市場機制對經濟活動的調節作用,被明確為對發改委的改革要求。
不過,現實生活中的改革并不像名稱的變化可以一蹴而就。發改委在2004年的宏觀調控中強化了審批權力。根據規定,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項目需要報發改委審批。同年,國務院通過了《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要求可以由地方政府審批的項目,也須在發改委備案。漸漸地,備案也成了一種特殊形式的審批。如果發改委不出具同意函,送來備案的項目就難以開工。
業內人士認為,近幾年,發改委強化審批的現象實際上有“回潮”跡象。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王建勛說,“每天有無數個地方政府、企業和其他組織,請求發改委審批各種各樣的項目,要蓋一堆的圖章。少則要等幾個星期,多則要等幾個月,甚至更長的時間。”為了避免在部委走審批程序而耽誤商機,有些地方政府就分拆項目,一個一億元的項目會被拆分成三個以上。
“這里面固然有地方政府逃避監管的問題,但是,我們也得思考他們為什么要擔著風險去逃避。”業內人士表示。
根據新方案,國家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除少數需報國務院審批、核準或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核準外,區分不同情況由地方政府、行業管理部門審批、核準,或由企業自主決策。
今年5月,國家發改委副主任杜鷹表示,國家發改委將進一步調整和縮小項目投資核準、備案的范圍。國家發改委工業司官員8月14日說,截至目前,地方政府審批權的下放已經全部實行,最少的下放比例也在30%以上。
如果說以往發改委正是通過審批等微觀手段實現了宏觀調控的目的,那么在微觀管理職能剝離后,發改委將如何實現宏觀調控呢?
新“三定”方案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建立健全協調機制,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發揮國家規劃、計劃、產業政策在宏觀調控中的導向作用,綜合運用財稅、貨幣政策,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觀調控體系,提高宏觀調控水平。
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鄭新立建議,三部委建立協調機制應該分成三個層次。第一是中長期發展規劃的協調,比如五年計劃,明確五年內發展的目標,重大戰略方針、政策,包括財政和貨幣政策都應該圍繞這個目標進行;第二是年度調控計劃,包括發展速度、投資總額、財政預算支出總額、貨幣發行量、物價、國際收支、就業率、人口出生率八大目標;第三是針對在執行中遇到的一些突出問題,是財政杠桿還是稅收杠桿來調控,要通過協調機制來解決。(李雁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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