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立法避免單純GDP指標評價弊端 強化政府責任
2008年08月29日 19:23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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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閉幕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主持會議并講話。會議表決通過了《循環經濟促進法》,該法將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新社發 盛佳鵬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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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八月二十九日電 (記者 孫自法)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二十九日表決通過《循環經濟促進法》,規定建立循環經濟的評價考核制度。此舉有助于推動解決中國長期以來單純以GDP指標來衡量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的弊端。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當天下午就剛剛通過的《循環經濟促進法》舉行新聞發布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倪岳峰對媒體說,循環經濟評價指標體系是評價區域循環經濟發展狀況的基礎,也是對區域社會、經濟、生態環境系統協調發展狀況進行綜合評價的依據和標準,這一指標體系的確立,將有效避免單純以GDP指標進行評價考核的弊端。
去年六月,國家發改委、國家統計局、國家環?偩忠崖摵习l布《關于印發循環經濟評價指標體系的通知》,確定了對發展循環經濟起關鍵作用的資源產出、資源消耗、資源綜合利用、廢物排放等方面的指標。由于循環經濟及其評價指標體系在中國是一個新生事物,今后在實踐過程中還需要不斷改進和完善。
中國為進一步強化政府發展循環經濟的責任,新出爐的《循環經濟促進法》明確規定,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即國家發改委要會同統計、環保等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和完善循環經濟評價指標體系,上級政府根據規定的循環經濟主要評價指標,對下級政府發展循環經濟的狀況定期進行考核,并將主要評價指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倪岳峰稱,包括循環經濟的評價考核制度在內,《循環經濟促進法》共確立六項基本制度和政策框架,另五項分別是循環經濟的規劃制度、抑制資源浪費和污染物排放的總量控制制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對高耗能與高耗水企業重點監管制度、促進發展循環經濟的激勵制度。(完)
【編輯:魏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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