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機關、邁進企業的崗位轉換便自動實現收入暴增,這種屁股一挪、黃金萬兩的好事不是發生在個別人身上;由于基本制度、管理模式的全國大體同構,國企高管薪酬的操作上,自己評價自己的貢獻,自己確定自己的標準,如此總體無序、失控的狀態也不會只存在于廣東一地
10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以150票贊成、4票棄權,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將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經營性國有資產,從此有國法護身。
不過,喜訊中留有遺憾———公眾普遍關注、15年立法進程上反復研究過的國家出資企業高管薪酬如何確定,沒做法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安建在新聞發布會上坦言:這個問題比較復雜,涉及企業的經營規模、風險、業績和所在地區、行業的人均水平等非常多的因素(《每日經濟新聞》10月29日)。
不過,法律繞過去了,實踐卻無從回避。
在中央企業層面,關于高管薪酬的基薪、績效薪金和中長期激勵,仍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務院國資委一錘定音,《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暫行辦法》、《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仍將暫行———不管這兩個“家規”自我約束下高管高薪已引發了幾多爭議。比如,幾大國有上市銀行的董事長和行長拿逾百萬元的年薪高不高,去年、今年都遇質疑。
如果說,100多家樹大招風的央企好歹會被億萬雙眼睛盯著,并且約束央企舉手投足的“家規”也畢竟是公告天下的部令,高管薪酬在眾目睽睽與暫行規章的鉗制下還不至于走到太離譜的地步,那么,為數眾多、并不起眼的部門、地方企業呢?據統計,截至2007年,國有企業有11.5萬戶———試想,對高管薪酬,依舊“我的地盤我做主”,會不會很出格?
擔心,恐非多余。去年7月24日,《人民日報》第九版曾立此存照:“廣東省省情調查研究中心發布的《2006年省情調查報告》指出,當前廣東國有企業薪酬管理總體上處于無序和失控狀態,有的企業以強調‘經營者個人貢獻’為由自定高薪酬,有的企業實行‘股權激勵’,高管幾年間獲得幾千萬元甚至近億元報酬,企業卻虧損。”瞧,無序和失控是總體狀態。
再看一個令人納悶的個例:前國家體育總局足球管理中心主任、中國足協副主席王俊生,調任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中體產業董事長后薪酬暴漲,據公司公開信息披露,去年年薪155.72萬元,如果他繼續從政能拿多少?比照中國足壇現任掌門謝亞龍,據10月18日《黑龍江晨報》報道,年收入15萬元。同一人,當體育官員與做國企高管的薪酬差10倍,豈不費解?
舉目所見,按照組織的工作安排,政府官員離政從商的人事調動就等于薪酬大幅調高,走出機關、邁進企業的崗位轉換便自動實現收入暴增,這種屁股一挪、黃金萬兩的好事不是發生在個別人身上;由于基本制度、管理模式的全國大體同構,國企高管薪酬的操作上,自己評價自己的貢獻,自己確定自己的標準,如此總體無序、失控的狀態也不會只存在于廣東一地。
對上述現象,能不能拿商場法則、市場評價解釋?當然不能。就在剛通過的《企業國有資產法》中,第22條明確規定: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和國有控股、參股公司的高管,分別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任免、建議任免。現實中,如此上任的高管,大都出自政府辦公室,不是從市場中走來的千錘百煉的職業經理人,實質身份還是政府官員,薪酬怎么能隨行就市?
所以,當立法繞過高管薪酬、實踐仍將各行其是,這個麻煩問題便自然而然遺留下來。如何撥亂反正?我認為,在遺憾既成事實之時,猶需重視兩點:一、即使全國人大短期不能立法補缺,只能寄望各級政府完善“家規”,問題也不能擱置太久,應盡快攻克難關、確立國法權威;二、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任免、建議任免國企高管,多以市場方式聘職業經理人,促國企高管去政府官員化而轉向政府雇員制,使名副其實的“市價”合情合理地走進薪酬規范。(祝俊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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