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身為香港上市公司的國美電器被停牌。此前,國美電器董事局主席黃光裕曝出被警方帶走的爆炸性消息,這幾天,包括新華社、香港《大公報》等多家媒體都在試圖向國美公司、警方等多方面求證該消息,然而,不僅警方拒絕回應,國美公司也始終未對此事發布正式公告。
黃光裕究竟怎么了?一時間成了一個“真相黑洞”。近年來,類似事情屢次上演,當一個涉及公眾利益的人物傳出被調查、被拘留、被逮捕等消息時,媒體在求證中總是遭遇拒絕,那么,對類似的情況,媒體究竟該到哪里去核實?媒體是否有權利進行求證?相關單位是否有責任及時公開信息?記者專門采訪了法律專家,專家明確答復:是否被拘留并非機密,辦案機關有責任對媒體據實以告;而上市公司更是有義務及時、詳細、準確、全面地公開一切可能影響股價走向的信息,否則要承擔賠償責任。
新聞回放
媒體求證紛紛“撞墻”
11月22日,在股市休息的日子里,香港某媒體最先爆料,因涉及經濟問題,國美電器的董事局主席黃光裕于20日被警方帶走調查,據傳,黃光裕被調查的起因為“涉嫌操縱市場”,即黃光裕涉嫌操縱其兄長黃俊欽控股的*ST金泰的股價。這些消息在網上被熱炒,成為周末里最熱的話題。
此后,北京、上海、香港等多家媒體的記者紛紛向國美公司求證該消息,國美電器公司諸多高管的手機或者無法接通,或者接通后不予回應,甚至還要求記者不要報道該消息,還有的人士透露說國美電器公司的管理層已下達命令,不能對外透露任何有關黃光裕的消息,直至事情明朗化為止。昨天中午,國美公司在給新華社發去的聲明中仍然強調“國美電器管理層正在核實相關情況,目前國美電器沒有接到任何部門與本傳言有關的法律文件”。而北京警方也以“尚未接到有關部門通報”為理由,拒絕對此事進行回應。
雖然多名記者歷經數天想盡辦法多方求證,但是 “黃光裕是否接受警方調查”、“是否已回家”等關鍵性問題沒有得到任何正面、真實的答復。
黃光裕們
為什么會被關注
媒體為什么非要盡快求證黃光裕到底怎么了的消息呢?因為這條信息涉及公眾利益,被社會廣泛關注。
作為2008年的中國首富,黃光裕不僅擁有香港上市公司國美電器35.55%的股份,市值140億元;同時擁有零售類非上市公司100%的權益。國美電器集團在全國近300個大中型城市擁有1300多家直營門店,旗下擁有國美、永樂、大中等全國性和區域性家電零售品牌,黃光裕旗下還包括北京鵬潤地產控股有限公司,在北京開發了鵬潤大廈、鵬潤家園、國美第一城、明天第一城等地產項目。被綁在“國美”鏈條上的供應商、員工、股東、業主要以百萬計,黃光裕是否出事了,能否盡快得知這個問題的確實消息,對這些人來講,是至關重要甚至是事關身家性命的大事,而國美公司遲遲不給回應,這就難免造成某些供應商已經開始天天在國美公司門口等著要錢的局面,而購買了國美股票的股東更是心焦:買還是賣,這都是個問題。
其實,黃光裕們被關注絕對不是一個個體現象,2005年先后傳出的健力寶原董事長張海被拘留、科龍原總裁顧雛軍被拘留,今年年初傳出的中大恒基原董事長劉益良被拘留等消息都是首先由線人爆料,然后經媒體多方核實才慢慢還原真相的,在求證過程中,媒體同樣遭遇了很多“冷臉”,其實,媒體關注這些信息,并非要炒作,而是因為它涉及到公眾利益。那么,媒體是否有權對此類信息進行求證、有關方面是否有義務及時公開此類消息,記者為此采訪了法律界專業人士,專家表示:上市公司必須及時、詳細、準確、全面地公開此類消息,而負責調查的警方或檢察機關也有責任據實以告。
辦案機關
有責任據實以告公眾
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系刑事訴訟法教研室主任、訴訟法專業博士生導師洪道德教授昨晚接受了記者的獨家采訪。研究了多年訴訟法的洪教授分析說,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要求,除了流竄作案的嫌疑人不交代真實姓名導致暫時無法聯系其家人或者共同犯罪的同案兩種特殊情況之外,嫌疑人一旦被拘留后,辦案機關必須在24小時內通知到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黃光裕顯然不屬于以上兩種例外情形,因此他究竟是否被拘留,其家屬和國美公司應該已經知情,不存在‘還在核實相關情況’的可能。當然,黃光裕的家屬有權不發表意見或者回答問題,但他旗下的公司管理層應該給出明確答復。”
此外,對于警方遲遲沒有證實該消息的做法,洪道德教授首先分析說,如果黃光裕被調查,有權進行調查的不外乎3個單位: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或者國家安全部門。“黃光裕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不屬于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范圍,他危害國家安全的可能性也比較小,此案應該不是由國家安全局立案調查的,當然,知識產權的被侵權人可以自訴,直接向檢察院舉報,由檢察院進行調查,但是黃光裕此次出事,與知識產權的關聯顯然不大,因此,基本可以肯定,如果黃光裕真的出事了,公安機關是此次黃光裕案的辦案機關。”
明確了辦案機關后,洪道德教授坦言,我國法律中確實沒有明文規定辦案機關有責任或者義務隨時向公民發布立案信息,但是有兩條規定明確了辦案機關在接到媒體的求證后應該據實以告,而不是搪塞其詞。
“首先是《憲法》中有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宗旨是為人民服務,類似黃光裕的案件顯然關系到很多群眾的利益,那么在輿論關注此類事件之后,辦案機關應該給予披露,尤其是在媒體向他們求證的時候,辦案機關更是有責任積極回應。”
“另外,我國法律并沒有要求辦案機關對拘留、逮捕等信息進行保密的規定,這些信息并不是秘密,完全可以公開,在公眾需要了解類似事情的時候,辦案機關有責任至少回答以下4個問題:該人是否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如果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了,那么被采取了哪種刑事強制措施、涉嫌的罪名是什么、什么時間被采取該措施的。”洪道德教授具體闡述說:“當然,如果被問到是哪級公安機關采取的強制措施以及其他問題,那么公安機關可以以該問題涉及偵查秘密來拒絕回答,但是上述4個問題是沒有任何秘密可言,是可以公開的,而且在目前的情況下,辦案機關也有責任進行公開的,警方不應該搪塞。”
上市公司
有義務及時準確公開信息
辦案機關有責任公開信息,那么,黃光裕所在的上市公司對此是否有責任呢?洪道德教授認為:“從法律精神上看,如果上市公司沒有及時通報甚至有意隱瞞此類重大信息,可能構成對股東的欺詐。”而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郝杲榮律師則毫不含糊地答復:“一旦查實國美電器公司有意隱瞞黃光裕接受調查等相關信息,遭受損失的股民完全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國美承擔自己的損失,那么,國美電器將面臨巨額賠償義務。”
郝杲榮律師介紹,根據國際慣例,上市公司必須隨時向公眾通報有可能影響其股價走向的任何信息。“香港證監局對上市公司有嚴格要求,上市公司不僅要準確、全面、及時公開所有重要信息,而且在該信息可能對股價產生影響后,該上市公司還必須停牌,這也是昨天國美電器在香港停牌的原因。而我國《證券法》以及證監會下發的一系列行政規章中也明確規定,上市公司要及時全面準確地公開股東的變更、經營狀況等重要信息,如果上市公司沒有做到這一點,而給股民造成損失的,上市公司必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郝杲榮律師同時提醒說,“在我國還有一個特殊要求,即證監會對行政違法的公司進行確認并進行了行政處罰或者該公司已經被刑事處罰后,股民才能夠提起訴訟,否則法院不予以立案。因此,國美電器此次行為究竟屬于什么性質、應該承擔什么責任,我們還需拭目以待。”(記者 周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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