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改革箭在弦上。盡管語出多門,但是,眾多試探性改革訊息還是給了公眾強烈的價值期待。眼下熱議得最多的還是個稅起征點。12月1日《新聞晨報》消息說,繼前幾天提出“個稅起征點調至8000元以上”之后,著名經濟學家茅于軾昨天在博客上再次“放炮”,個別地區個稅起征點應提到1萬元。同時,國家統計局總經濟師姚景源也在一個論壇上表示,未來個人所得稅起征點應進一步提高。
個稅改革之所以備受關注,實在是因為眼下的個稅體制已經分不清自己究竟是玩鋼管舞還是跳芭蕾。讀高中時我們就被告知:個人收入所得稅的意義更在于“平衡收入差距”,而不只在于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其中,“調節過高收入”是其具體作用的第一個口號。很遺憾,事實上個稅離這個目標似乎越來越遠:高收入者規避個稅花樣繁多,而過低的起征點又將之異化為不折不扣的“人頭稅”,和專家鼓動征收的“呼吸稅”差不離。
全球金融危機加劇了公眾對減稅的期待,即便不是經濟下行的現實背景,個稅起征點歷來備受詬病,的確值得改進。但是,個稅改革不應只盯住起征點。一是因為起征點僅僅是稅制中的一個環節,不能承載過多的意義,一個稅種如何發揮作用,是綜合要素的合力,不是一個支點所能解決問題;二是過多糾結于起征點,反而難以“改得其所”,譬如眼下茅于軾先生認為個別地區1萬元比較合適,筆者也認同這個看法,但此般“大躍進”顯然是一種政策理想主義,而決策者自然可能搬出更多的數據來論證多少更合理。
在國外,個稅被稱為“羅賓遜”稅種,其真正的意義有點類似“劫富濟貧”,因此,更為關注個稅的稅負公平。也因此,大多西方國家早就拋棄了一刀切的“起征點”,采取綜合稅制,以個體家庭實際經濟狀況為核心,將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的各種所得綜合起來,減去稅法規定減免和扣除項目,余額按累進稅率計算繳納——而不是只盯住看得見的薪資收入做文章。
我們現在個稅采取的分類稅制,看似簡單易行,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金融、技術、房地產市場的繁榮,真正“高收入者”早就以生產要素分配的形式而存在,資本、土地、財產、技術參與初次分配,居民收入結構發生了新變化。這個時候,個稅如果還采取分類征收模式,顯然悖逆公平。
我們不妨看看個稅征收的“國際慣例”。譬如在美國或德國,個稅沒有統一起征點,隨納稅人申報狀況、家庭結構及個人情況的變化而變化。因此,它們的個稅是按照家庭實際支付能力征稅,而不是按總收入征稅。很多家庭的必要支出都可以在稅前扣除,如經營費用和虧損、遷移支出、離婚或分居贍養費、高教費用、慈善捐助、住房貸款利息、個人職業發展費用等。此外,還規定了很多稅收抵免項目,如勤勞所得抵免、收養的稅收抵免、照顧孩子和被撫養者的稅收抵免、對老人和殘疾人的稅收抵免等,使得個人所得稅制度設計體現了“量體裁衣”的特點。
個稅改革不能只盯住起征點,無論是1萬也好,8000也罷,或者是和CPI接軌,都無法真正解決個稅上公眾的稅負失衡之感,只有真正采取綜合稅制,量體裁衣、量能而納,個稅公平才更可期待。(宋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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