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香港市場上,中資銀行股遭到境外大小非們的拋售,其中尤以1月7日美國銀行向市場出售56億股建行H股最為引人注目。
雖然美銀所減持的建行H股原本于去年10月27日已經解禁,但美銀于去年11月28日增持了195.80億股建行H股,而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持有上市公司股權5%以上的大股東,在購入股票后的六個月內不能出售所持股份。
對于美銀的減持,建行新聞發言人的表態是,美銀此舉的主要原因是其自身財務遇到較大困難。這種解釋顯然不能服眾。如果真是美銀的財務狀況有問題,那么在去年11月28日,美銀大可不必行使認購期權,或只需部分行使認購期權即可。美銀一邊低價增持,一邊高價套現,這顯然是一種“套利”行為,這正是《證券法》所禁止的。
這牽出了《證券法》的法律效力問題。因為《證券法》第二條明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也就是說,《證券法》的法律效力僅限于境內,而香港作為我國的特別行政區,有其獨立的立法體系。因此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只要美銀的減持不與香港法律相抵觸,那么減持行為就無可厚非。
但是,美銀去年11月28日對建行H股的增持是依據與匯金公司2005年6月17日簽訂的《股份及期權認購協議》來行權的。美銀減持只要符合香港法律就可以了,但建行與匯金有遵守內地法律的義務,它們完全可以在協議中依據《證券法》的上述規定對美銀提出約束。
市場對于美銀減持行為是否合規的討論仍在繼續。這一討論至少會讓我們注意這樣一個問題:證券市場已經日益國際化,證券的跨境發行和交易已成為常態,但我們的國際證券法律制度準備好了嗎?(皮海洲 財經評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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