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休假并非新規。早在199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于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中就明確規定:“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安排職工休假。”1995年生效的《勞動法》第四十五條明文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但由于缺乏具體配套措施,規定操作性不強,缺乏剛性約束機制,大部分勞動者并未享受到帶薪年休假權利。
為了保護勞動者帶薪休假權利,從2008年開始實施的《職工帶薪年休假規定》明確指出:“職工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假。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為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為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為15天。”
但是,制定規則相對容易,而落實帶薪休假相對困難。這一點從去年“十一”黃金周與今年春節出現人流井噴局面與網絡民意中可以得到佐證。從當前勞資雙方的供求關系與博弈能力看,推行帶薪休假,存在著勞動者權利的瓶頸問題。盡管職工向往帶薪休假,但是休假畢竟不能跟飯碗相比,在經濟下滑的語境下尤其如此。而且帶薪休假還存在休假時間分散,單位工作安排與執法部門取證困難的問題。
盡管《勞動合同法》與《帶薪年休假規定》為勞動者爭取話語權提供了法律保證,法院對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帶薪休假強制執行營造出了輿論氛圍。但帶薪休假的現實語境讓人無法樂觀。為了把民意變成現實,提高政府執行力、保證法律制度落實是重要路徑。執法部門一方面要主動查處不執行帶薪休假規定的用人單位,另一方面要認真受理舉報。 (胡藝 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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