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廣東省兩會上,省人大代表盧光霖表示:“政府要改變職能,有所為、有所不為,政策不能華而不實,現在政府扶持中小企業,但一些法規使中小企業壓力很大,所以最低工資標準就別再搞了,更多人有份工才最重要。”(2月15日《新快報》)
在《勞動合同法》交付討論以及實施前后,關于該法律的爭論,“最低工資標準”曾是焦點之一。對由國家強制規定企業用工的最低工資標準的立法行為,法學界分成兩派,一派認為這等于是國家強行規定了本該由勞資雙方相互博弈產生的結果;一派認為這種有利于勞工的法條非國家強制力而不能為。如今,雖然法條已經生效,但爭論依然未息。
對這個事關最低工資標準的法條,雖然有爭議,但既然已經頒布實施,尤其是這種事關民眾福利的法條,頒發即更改無疑會造成巨大的社會影響。在經濟形勢嚴峻的當下提出這樣的動議,時機也不當。
如果只是對某個法條不滿而提出修訂的意見,這也是人大代表的職責權限。但就目前的經濟形勢看,今年是形勢非常嚴峻的一年。在這種狀態下,比起中小企業的壓力來,更多的當然是要維護勞動者的權益,穩定勞動者的心態。
所謂最低工資標準,是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所以,它實質上是對勞動者權利的正當維護,是幫助相對弱勢的勞動者實現利益平衡。
最低工資標準在現階段所起到的作用有兩點。其一是糾正前些年勞資關系中,用工單位過度擠壓勞動者收入的狀況,增加社會公平;其二是給予勞動者對收入穩定的預期,從經濟上保障勞動者的安全感。在目前狀態下取消該法條,無疑是在經濟不景氣時打擊勞動者乃至全社會的信心。
雖然創造更多的工作機會或保證工作崗位不消失是當務之急,但勞動者對未來的穩定感與安全感,恐怕更重要。眾所周知的是,工作崗位隨著經濟的起伏總是有辦法解決的,而這種穩定感與安全感,以及對社會公平的期望一旦失去,往往需要更多的時間與資源才能逐漸恢復。
也許,盧光霖代表所言的關于“中小企業壓力很大”的現象還是存在的,這個問題不解決,單單維持最低工資標準的意義也就大打折扣。但是,在這個全國需要共度時艱之時,用減稅、退稅,以及放寬競爭領域與管制的方式,來創造更好的就業環境與經濟環境,將會起到比“取消最低工資標準”更有效的作用。
此前,曾有人提出廢止帶薪休假制度,說“保飯碗”比“福利”更重要,現在又有了“取消最低工資標準”的提議。這兩種說法的思路其實是一致的,即都是以經濟困難為由,壓縮公民的權利。但需要說明的是,《勞動合同法》并不純粹是一部經濟法,更是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經濟困難之時,不應該是壓縮權利的“契機”,那些以犧牲職工權益保經濟增長的說法,反而值得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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