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天來,有關蒙牛“以國家機關名義做廣告”的消息和評論不斷見諸媒體,公眾在期待有關權威部門發出聲音并有所行動。我們看到了衛生部、國家質檢總局等部門的有關信息,唯獨沒有聽到工商管理部門的音訊。
近日有廣告學教授指出,蒙牛以國家機關名義做廣告,聲言飲用特侖蘇OMP牛奶無健康危害,因此涉嫌違反《廣告法》第七條第二款(2月17日《新京報》)。這已經是近期第二宗媒體刊播的廣告引起爭議和抨擊的案例,而且事情似乎在朝正確的方向發展———人們開始運用法律來維護消費者屢屢被侵犯的利益。
記得不到半個月前,許多報紙報道,有網民爆料,一些不入流的演員在全國許多電視臺上頻頻露面,冒充老專家、患者、教授等不同身份推銷藥品和醫療器械。曝光后有地方執法部門表示在考慮依據一些行政性的法規加以處理。筆者為此寫文《偽專家廣告:這一次該依法懲罰》(見2月5日《新京報》)。因此,筆者高興地看到已生效14年的《廣告法》似乎有了用武之地。
《廣告法》規定,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是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筆者20多年前在地方報紙供職,曾經常隨工商管理部門和消費者協會查處有關企業侵害消費者的行為,報紙本身作為廣告載體,也因消費者投訴把關不嚴、刊登欺騙性廣告而受到工商管理部門處罰。那時候還沒有出臺《廣告法》,而工商管理部門和消費者協會頻頻采取行動,一定程度上減低了消費者的損失。
但不無遺憾的是,自1995年《廣告法》生效以來,這部內容并不過時的法律似乎經常被束之高閣,甚至出現根據《廣告法》沒有執法權的其他部門對一些廣告問題進行處罰的非正常現象(如對某明星代言廣告的封殺令)。這些天來,圍繞有關偽專家電視廣告和蒙牛“以國家機關名義做廣告”的消息和評論不斷見諸媒體,公眾在期待有關權威部門發出聲音并有所行動。我們看到了衛生部、國家質檢總局等部門的有關信息,也希望能聽到工商管理部門的聲音。
工商管理部門不僅是《廣告法》的執行者,往往也是解釋者。蒙牛的產品到底有沒有問題,是多大的問題,蒙牛的公關和廣告是否違法?如果還沒有消費者因此訴諸法律,那么目前工商管理部門如果能給出某種說法(哪怕是初步的和逐漸補充的),社會和消費者就會感覺到法治的優越性和公權力的公信力。
一部體現公意的專門法律,一個手握權柄的執法部門,為保護消費者免受不良和誤導性廣告侵害提供了最好的條件。相信這一次《廣告法》該亮出它的利刃了。
□展江(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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