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擴內需、保增長,應對國際金融危機,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中央和地方都在積極地采取各種措施。其中,一些地方城市(如成都、杭州等)政府采用了給特定對象發放消費券(購物券、旅游券、培訓券等)的辦法,用財政資金直接拉動消費。據報道,有“歐元之父”之稱的蒙代爾在我國參加一次活動時也建議,政府應當給全體國民發放價值百元的消費券,等等。各地政府發放消費券的做法,其出發點無疑是好的,其經濟效果也應當肯定。但是,其中的法律問題值得討論。
從歷史上看,政府法規、文件就一直明確禁止各單位發放各種形式的代幣購物券、代幣卡等消費券。
從法律規定上看,發放消費券的做法,與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有不一致。銀行法第十九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制、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也同樣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制、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也就是說,除了中國人民銀行以外,包括地方政府在內的其他任何單位,都無權發放代幣消費券。無論是過去的各單位作為內部福利發放的消費券還是現在地方政府直接發放的消費券,其法律依據都不足,且有抵觸法律法規規定之嫌。
從合法性上看,地方政府發放代幣消費券需要進行規范。主要的問題還是發放消費券的權力。依現行法律法規規定,消費券應當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或者發放。因此,地方政府發放消費券應得到中國人民銀行的批準,或者授權批準,或者中國人民銀行直接發放,而不是各地擅自發放,更不是隨意發放。把代幣消費券納入中央銀行統一監管范圍,是維護國家金融統一和金融秩序的需要,也是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楊小軍)
銆?a href="/common/footer/intro.shtml" target="_blank">鍏充簬鎴戜滑銆?銆? About us 銆? 銆?a href="/common/footer/contact.shtml" target="_blank">鑱旂郴鎴戜滑銆?銆?a target="_blank">騫垮憡鏈嶅姟銆?銆?a href="/common/footer/news-service.shtml" target="_blank">渚涚ǹ鏈嶅姟銆?/span>-銆?a href="/common/footer/law.shtml" target="_blank">娉曞緥澹版槑銆?銆?a target="_blank">鎷涜仒淇℃伅銆?銆?a href="/common/footer/sitemap.shtml" target="_blank">緗戠珯鍦板浘銆?銆?a target="_blank">鐣欒█鍙嶉銆?/td> |
鏈綉绔欐墍鍒婅澆淇℃伅錛屼笉浠h〃涓柊紺懼拰涓柊緗戣鐐廣?鍒婄敤鏈綉绔欑ǹ浠訛紝鍔$粡涔﹂潰鎺堟潈銆?/fo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