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18日正式宣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第二十八條禁止可口可樂收購匯源。據悉,這是反壟斷法自去年8月1日實施以來首個未獲通過的并購案例。
報道說,商務部認為,“集中完成后可口可樂公司可能利用其在碳酸軟飲料市場的支配地位,搭售、捆綁銷售果汁飲料,或者設定其他排他性的交易條件,集中限制果汁飲料市場競爭,導致消費者被迫接受更高價格、更少種類的產品;同時,由于既有品牌對市場進入的限制作用,潛在競爭難以消除該等限制競爭效果;此外,集中還擠壓了國內中小型果汁企業生存空間,給中國果汁飲料市場競爭格局造成不良影響。”
第一個理由“可能利用其在碳酸軟飲料市場的支配地位,搭售、捆綁銷售果汁飲料,或者設定其他排他性的交易條件”,涉嫌惡意推定。一個農民拿著一根扁擔出門,他可能是去挑糧食,也可能是去打人,我們是不是因為他可能拿扁擔打人,就禁止他出門?第二個、第三個理由,則可以用于禁止一切規模較大企業的合并,甚至可以用于禁止一切大企業創造有價值的品牌或增加投資。既有品牌對于市場進入確實有限制作用,大企業增加投資也的確可能擠壓中小企業的生存空間。
除了禁止并購的理由存在“欲加之罪”和軟弱無力的問題外,商務部的這次禁止并購發生在最不可能實行行業壟斷的食品領域。
反壟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農業生產者及農村經濟組織在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運輸、儲存等經營活動中實施的聯合或者協同行為,不適用本法。”匯源從事的,不正是“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活動嗎?是不是董事長換個農村戶口或大股東換成村集體,就不受反壟斷法的約束了?所以對這一條合理的解釋,應該是農產品的生產、加工、銷售最不可能形成壟斷吧?
何況,商務部并非沒有別的辦法防止可口可樂并購匯源后可能發生的“搭售、捆綁銷售果汁飲料,或者設定其他排他性的交易條件”的行為。反壟斷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對不予禁止的經營者集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附加減少集中對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的限制性條件。”據報道,“商務部與可口可樂公司就附加限制性條件進行了商談”,可口可樂公司也“提出初步解決方案及其修改方案”,但是被商務部否決了。
考慮到可口可樂收購匯源的消息曾引起強烈的排外情緒,人們有理由懷疑商務部受了輿論的不當影響。但也正是因為可口可樂中國公司的外資背景,又碰巧是反壟斷法實施以來的第一個禁止并購案,商務部尤應慎重,因為中國大企業“走出去”可能遭遇同樣困境。
不過反壟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但是,經營者能夠證明該集中對競爭產生的有利影響明顯大于不利影響,或者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作出對經營者集中不予禁止的決定。”何謂“對競爭產生的有利影響明顯大于不利影響”,何謂“符合社會公共利益”,反壟斷法并無任何解釋。這實際上賦予了商務部在禁止并購問題上幾乎不受限制的權力。(作者楊支柱 系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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