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繳納每年8000元到20000元不等的會員費,“3·15”網站便可屏蔽與其有關的投訴信息,徹底根治企業心頭之患。沒有人能想到,這竟然是消協方面開給企業的“金點子”。日前,湖北一家企業反映湖北省消委以幫企業屏蔽掉消費者在“3·15”網站投訴為由,要求企業成為會員進行斂財。(新聞晨報3月26日報道)
肩負打假重任,維護消費者權益的消協,現在竟然開始做起“販賣”投訴信息的行為,這與倒掉的原“全國牙防組”出賣認證標志的行徑如出一轍。
近年來,各地消協逐步擺脫傳統的行政化隸屬色彩,走向獨立自主的民間協會組織,已成大勢所趨。市場經濟是基于自治的自由經濟,就是行政權力和市場權利有著各自清晰邊界的法治經濟,在包括消費欺詐等各類“市場失靈”現象面前,政府的作為其實有著非常明顯的局限性。
作為參與市場活動的權利主體,消費者才是當然的行為及責任主體。但是,因為權利資源的匱乏和限制,任何單個消費者在紛繁復雜的消費現象面前,往往都感到力不從心。因此,強大而獨立的消協是應對變局和市場風險必不可少的關鍵環節。消協擺脫“行政化”走向“市場化”自然受到輿論及公眾追捧。
但是,人們可能忽略了一個事實:當輿論追捧、政府授權及公眾熱望下的消協,在被賦予了日益強大的話語權同時,“誰來監督監督者”的古老命題,也不可避免地擺放在所有人面前。
誠然,消協在各類消費糾紛調解過程中,督促被投訴企業進行市場整改和服務完善,以達到法律法規對某商品的特定標準,滿足消費者的合理訴求,乃其本身職責。但假設上述報道屬實,則湖北省消委將代表行業進行整體性的形象推介和危機公關,爭取行業合法、正當的利益獲得公眾最大程度的理解和支持,從而改變公眾的認知甚至市場的制度設計,異變為通過與企業捆綁,尋求一種類似美化甚至故意抹殺企業負面信息傳遞、來獲取灰色利益的默契做法,將法定與民賦權利變成了尋求資源壟斷的霸權,則是令人警惕的非尋常個案。
發育不良的消協搖擺在 “行政化”與“商業化”之間,其根本問題在于需要改善消協的組織效率。基于此,簡易的行政和司法監管程序等有利于改善監督效率或提升社會公正度的內部改革舉措,自然可以大膽嘗試。但是,試圖將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全部推至消協“防線”,本身就是一種過度理想化,也并不可取的治理思路。必須明白,現代社會中,僅僅初步建立其身份表征為 “消費者權益代表”的消協機制,仍然無法完全保證進行公平合理的博弈,因為“唯一”的代言組織往往勢單力孤,這從消協在每年”3·15“期間才能給公眾留下最深刻記憶的尷尬當中可見一斑。
與此同時,權利賦予集中化的消協,對于企業來說,其收買成本也相對較低,因為他只需“擺平”消協就能堵塞幾乎所有的維權通道。基于此,不但消費者需要有真正能夠代表自己利益的組織為之伸張正義,而且社會中還需要有各種各樣目標不一、定位各異的消費者維權公民組織和獨立機構,以實現各方利益在合法框架內最大程度的滿足。可以說,這既是一個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過程,也是一個公共財富和民眾福祉最大化的過程。
只有當消費者維權代言機構本身形成競爭形態,建立合理的退出機制與順暢的進入門檻,各類機構才會感受到市場“有形的手”監督發力,全心全意為消費者服務才不會被集體用腳投票,最終走向優勝劣汰的良性循環。
當然,在建設更廣泛的消費者維權體系之外,還需要更專門的消費者權益仲裁法庭或公益訴訟等法律支撐到位,才能將擴大消費者的維權外延,形成對各類企業行為的異體監督與權力制約,才有助于建設健康的市場經濟生態。(畢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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