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什么樣的投資者才能進入創業板?中國風險投資研究院院長就突然冒出來大發宏論,他說:“個人投資者應是自有資金在100萬元以上的。”照此說來,百萬富翁才能進入創業板!這可真讓人大開了眼界。
內地創業板風險如此之高?
國際上的創業板設立準入制度不乏先例,可是,盡管納斯達克的準入標準究竟為幾何,從未聽人引證過,但是中國香港地區的那個創業板還是有個說法的,不過也就是15萬港元。15萬港元在過去兌換比例最高的時候也不過相當于17萬多一點的人民幣,現在么,恐怕不到100萬元人民幣的13%了。也就是說,如果你持有15萬港元的話,在香港地區還能玩玩創業板,換到內地來,對不起,創業板的門邊兒都摸不著。
不錯,創業板的風險如果比主板還高,那么,預筑個為投資者謀的風險防波堤什么的,是說得過去的。但是,創業板的門檻竟然高到比股指期貨的30萬元還高,而且還高出了兩倍之多,不免就讓人太不可思議了。難道目前尚沒有對外開放打算的內地創業板,風險不僅比對國際投資者敞開大門的香港創業板還高,甚至還高到了比股指期貨都高出了很多的程度?
不能因此推卸市場監管責任
我們并不一概反對對某些有特殊要求的交易市場設立入市門檻。比如,股指期貨對保證金有一定的要求,這是滿足該產品的市場交易規則所必須具備的必不可少的條件之一。但是,即使如此,僅僅在資金量的方面滿足了保證金的要求,也不能作為衡量合格還是不合格投資者的標準。為此,中金所等有關方面在“合格投資者”還是“適當投資者”的提法上頗費躊躇,也不是沒有道理的。因為,“合格投資者”顯然并不是一個恰當的明晰概念。如果說保證金不能滿足要求的投資者就是不合格投資者,那么,難道僅僅能滿足相關條件就可以算是合格投資者了嗎?
一提起市場風險,有些人的眼睛就盯住投資者,好像市場上的違法違規都不是違法違規者所干出來的,而是追漲殺跌的投資者、尤其是慣于跟風的散戶們的自作自受。這顯然是一種荒唐的邏輯。如果所謂“投資者教育”就是把投資者的虧損一概歸咎于他們自身缺乏教育,那么,由此而派生的“合格投資者”制度,豈不也就成為一種帶有投資者甄別性質的背書?這不僅有為上市公司的背信棄諾和市場操縱者的洗白之嫌,而且,也有推卸監管責任之嫌。 (黃湘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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