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廣東省政府曾正式公布5月1日至5月7日放假,后遵循國務院辦公廳要求,全省各地各單位取消“五一”調休安排。但據了解,本次“五一”假期,仍有相當數量的廣東政府機關實行了7天長假。(《新京報》5月6日)
這著實讓全國其他地區的工薪一族,尤其是那些一直抱怨“五一”黃金周被取消的人們艷羨、嫉妒,同時也不免生疑:這一做法合乎此前國辦的規定和要求嗎?
從形式、程序看,上述做法并未明顯違規。據悉,此次廣東“五一”放假是“個人有意愿利用國家法定節假日在‘五一’期間休長假的,按《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有關規定,各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和職工本人意愿,靈活安排”。“靈活安排”正是此前國辦通知中的原話。另據記者了解,“本次放假廣東省政府并未有正式文件下發,而是各個單位領導通過口頭傳達方式,傳達時也強調了自愿原則”。既有國辦通知中的相關依據,又避免了“正式文件下發”,且“強調了自愿原則”,法理情理似乎均照顧到了。
但從實質和結果看,此次7天的“五一”長假,在廣東公務機關中“不約而同”地集體出現,又有明顯的怪異之處——既然是“個人自愿”、“不強制調休”,何以又是各個公務機關集體統一放假?原本個人化、權利化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最終實行的主體,如何又事實上蛻變成了機關單位和公務員?要知道,此前的國辦通知中還有“不得擅自調休、自行安排”的要求,這里“不得”的主體無疑正是各公務機關。也就是說,依據國辦通知精神,職工個人按照“帶薪年休假”規定,選擇休假時限可以“靈活安排”,但公務機關“不得擅自調休”。
圍繞“五一”休假之爭,折射的其實是一種權利困境:原本作為職工權利的靈活休假權,在現實中仍高度依附于行政權力而存在——不經過權力的統一安排、領導傳達,帶薪年休假是很難真正做到自愿自主、靈活安排。只有權力先行許可(哪怕是默許)了,個人在休假權上的“自愿”才是可能的。緣此,此次意外享受了7天長假的廣東公務人員,也許應感到幸運——畢竟,他們尚有可直接依附的權力,而那些距離權力遙遠的其他行業的職工,則連這種依附的幸運也沒有。正如廣東企業職工抱怨的,“這一休假方式僅涵蓋公務機關,有失公平”。
此次廣東部分機關的7天長假說到底,僅是權力依附下的偶然產物。如何將權力依附下的權利,從困境中解脫出來,使包括帶薪年休假這樣的休假權,成為每個勞動者可自主支配、自由享有之物,或許才是真正需要認真思考的。(張貴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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