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28日電 27日下午,全國首例超售機票引發(fā)糾紛案在朝陽法院首次公開開庭審理。法庭上,被告南航的代理律師答辯時稱“超售”的做法是國際慣例,但承認可能是宣傳力度不夠,造成普通消費者不知情。今日出版的《羊城晚報》發(fā)表評論指出,選擇性地移植國際慣例,有好處就占,有義務就躲,這是偽國際慣例,是不負責任的。
評論認為,合理的超售確屬國際慣例。但是,與超售配套的是優(yōu)良的善后服務,是最大程度的補償機制,是息事寧人的謙抑心態(tài)。正如一名網民舉出例證,美國西北航空公司在超員的情況下,給未登上機的旅客幾百美元的賠償,免費住宿和免費膳食等,并盡快把他們安排到下一班的航班上。
國際慣例原本是一個純潔的法律術語,在現(xiàn)實的語境下,國際慣例卻被翻來覆去地玷污和羞辱。它成了豪強蔑視民意的工具,它成了壟斷巨頭的口頭禪,它有時甚至成了一些部門巧取豪奪的法寶。有人嘆道,有一種忽悠叫國際慣例,有一種折磨叫拿國際慣例說事。如果我們稍微留心的話,就不難發(fā)現(xiàn),周圍充斥著國際慣例的嘈雜聲。銀行跨行查詢收費是國際慣例、開收“點鈔費”也是國際慣例,甚至銀行假日歇業(yè)也是國際慣例,電信收月租費是國際慣例,謝絕食客自帶酒水也是國際慣例,連大學高收費也是國際慣例,最可笑的是,壟斷部門漁利自肥、大行福利腐敗時,面對政協(xié)委員的質詢也說是國際慣例。
評論介紹,依照學界觀點,國際慣例通常分兩類:一類為屬于法律范疇的國際慣例,另一類為屬于非法律范疇的國際慣例。該國際慣例適合范圍是國與國之間。此外,在國際私法范圍內,也有兩種不同的國際慣例:一種是不需要當事人選擇都必須遵守的國際慣例,即強制性的國際慣例。另一種是只有經過當事人選擇,才對其有約束力的國際慣例,即任意性的國際慣例。顯然,國內甚囂塵上的國際慣例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其實施必須經過當事人的選擇,不能以霸王條款的面目出現(xiàn)。
評論最后指出,習慣性拿國際慣例說事,其居心大可懷疑,有兩種可能,一是明明知道國際上沒有如此慣例,但是在強烈的利益驅使下,不惜無中生有,或者夸大起詞,用來糊弄公眾;二是國際的確有相關的慣例,但是當事人故意選擇性失明,只享受益處而忽略應承擔的責任。無論哪一種情況,都傷害了公眾的權益。基于此,到了該清理國際慣例的時候了。對于動輒拿國際慣例欺騙消費者的做法,法律應及時介入,北京“開瓶費官司”即具有警示意義。(王石川)